“煙草院士”引發(fā)的爭議遠未結束。據(jù)《新京報》報道,中國控煙協(xié)會已向中國工程院遞交信件,請該院重新評估關于“降焦減害”研究成果。甚至有專家在12月15日的座談會上稱,希望重新評估“煙草院士”謝劍平的院士資格。接受信件的中國工程院人士稱,將會按程序提交建議書。不過,工程院有關人士認為,重評煙草院士資格“似乎不可能”。
出現(xiàn)“煙草院士”,不少輿論將責任歸于工程院,認為其責任有二,一是評審的學部不對,二是參與評審的院士沒有相應的健康倫理道德。這有一定道理,但還需要思考的是,我國院士評審是有公示環(huán)節(jié)的,為什么在謝劍平被列為院士正式候選人(這是第三次)、通過第一輪進入第二輪之后,都沒有相關領域的人士提出異議,卻在“木已成舟”之后再提異議呢?前兩次公示,不就白公示了嗎?
這其實是值得公眾和專業(yè)人士反思的問題。為什么當初不把公示當回事?假如第一次列為正式候選人時,就像現(xiàn)在這樣討論,料想其很難順利當選院士。假如當初輿論強烈質(zhì)疑,假如工程院不接受,那么這就是工程院的全部責任,公眾有理由要求重新評估其當選院士的合理性,并啟動調(diào)查,詰問其不回應公眾的理由。
但這一系列“假如”似乎是對公眾的過分要求,公眾畢竟受專業(yè)和精力所限,不可能把院士評審盯得那么緊。鑒于院士評審的特殊問題,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在院士評審中,設置了兩輪公示。客觀而言,這一名單,在業(yè)內(nèi)比較受關注,同行關心誰入選誰落選,而公眾卻不太關心,認為這是過程性結果,不是最終結果。這同時也是大眾媒體的態(tài)度,通常情況下,在名單公示過程中,出不了什么“新聞”,進而,也難讓公眾關注這一事件。
這次“煙草院士”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應該說是媒體報道的結果。這既體現(xiàn)了媒體參與學術監(jiān)督的作用,也反映了“媒治”的弊端。媒體視新聞效應進行報道,那些被媒體認為沒有多大價值的學術不端、學術腐敗的事件,就可能躲過報道,也躲過調(diào)查、處理。近年來,一些學術事件,就因為“級別不夠”(學校層次、當事人身份等)而引不起媒體的興趣。進而,那種期待公眾參與監(jiān)督,促進學術評價更客觀、公正的想法,也有些靠不住。
筆者一直認為,學術評價不能是“司法評價”,也不能靠“媒體評價”,而必須是“學術自身評價”。在科技先進的國家和地區(qū),類似學術機構的院士(或稱協(xié)會會員)以及科學獎項(諸如諾貝爾獎)評審中,根本就沒有公示環(huán)節(jié),在結果公布之前,誰是被提名者,公眾不知道。但這樣的評審卻基本保證了公正性,很少有激烈的爭議,尤其在科技類獎項的評審中更是如此。之所以“秘密”的評審能有這樣的效果,是因為堅持學術同行評價,行政和利益因素難以介入。
對“煙草院士”的質(zhì)疑被媒體報道,說明“公示”這一辦法難以救濟院士評審的公信力;而大家要求重新評審,其實否定了目前院士評審的基本程序設計——順從輿論,則是學術評價在輿論評價面前低頭。突破這一雙重兩難,根本上還是要形成院士評審回歸學術聲譽,而不是被各種利益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