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對今后的經濟社會生活將產生深遠影響。
01
新條例有哪些突破?
今年4月21日,國務院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條例》,共七章六十七條,分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經過兩次修訂,現在制度也變得更加完善,對于農村目前的一些問題也制定了針對性政策,不僅起到了保護的作用,還保障了農民的土地和住房權益。
七個禁止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4.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
5.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6.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7.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四個突破
1.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嚴控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明確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油、蔬菜等農產品生產。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2.加重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亮點一:非法占用土地罰款,從原來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升至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亮點二:增加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 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建設使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
4.維護農民權益。
進一步細化土地征收程序,規范征收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亮點一:《條例》將“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對宅基地布局和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以及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現的侵犯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亮點二: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入市交易規則。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征收的這些程序,涉及了從征收啟動到公告到實施的全流程,就是要通過程序的完善來保護我們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益。
可見,喚醒農村沉睡的土地,成為激活生產要素活力、統籌城鄉發展的關鍵一招。
02
保障村民戶有所居
在農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稱為宅基地,它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并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
新《條例》明確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關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明確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住宅。
針對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現的侵犯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03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
長期以來,我國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實行對集體土地的統一征收管理,這意味著除了農民住房用地和鄉鎮企業用地,以及農村的公共事業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須實行征收,并轉為國有土地,再由政府進行統一供應。而隨著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內在要求,這種城市農村的土地雙軌制已經漸漸成為了發展的瓶頸。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直接進入市場流轉,改變了過去農村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局面。
這將會大幅度增加農民的土地財產收入,賦予他們更多財產權利。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要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魏莉華指出,“這次我們也明確了整個出讓的方式,你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包括你出讓合同應當包括的一些內容,雙方權益的一些保障,爭議的一些解決,以及如果提前收回怎么來補償等等。”
事實上,40多年前,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優化了土地在農村內部的配置,釋放出巨大的生產力。而今,農地入市使農村土地得以在農村以外的區域優化配置,必將釋放更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