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9日),自然資源部召開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事項的意見(試行)》的背景及相關內容。
據介紹,文件出臺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際,為解決礦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提煉總結,上升到制度層面,為正常有序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推進有關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為礦產資源法修改積累重要實踐經驗。
《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方面內容,共11條。
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
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
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
積極推進“凈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
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在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方面:
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
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根據油氣不同于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采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
在儲量管理改革方面:
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固體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
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
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進行評審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