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立法推動公共場所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無疑非常重要,而同時輔以專業指導,讓使用急救設備深入人心,也不可或缺。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上午在京開幕,這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該草案擬增加規定,在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將可能通過立法的形式在全國推廣。
當下,公共急救設施對公共場所在急救方面的積極作用,已越來越被公眾所熟知。如此前演員高以翔猝死事件、地鐵乘客突發心臟病去世等事件,都曾掀起過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的討論。而訴諸立法,無疑是普及公共急救設施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
盡管,這些年醫學專業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為公眾提供更專業的醫療服務也是未來的必然方向,但在這個過程中,讓公共急救設施大眾化,也是必需的發展方向。因為在公共場所中,急救有著特殊的本質,那就是“快”比“精”更加重要。
但一個尷尬的現實是,國內公共場所中配備急救設備的只有少數機場、地鐵站以及部分體育館等,急救設備和設施安裝率較低。這固然與科普不到位、相關部門、社會公眾認知不足有關,但更重要的原因或許是,沒有法律層面的統束,公共場所在裝與不裝、用與不用、如何用等問題上,缺少切實的可操作指南。
眼下,各地公共場所是否配備急救設備,基本上靠自覺。一個事實是,配備急救設備既需要資金投入也需要人力維護,在沒有硬性約束與可見利益的情況下,一些部門、機構可能沒有太大動力去做這件事。重要的事項一再擱置,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劇反復上演。
進一步講,即便一些公共場所配備了急救設備,也面臨一個利用率低的問題,急救設備成了擺設。從“有”到“用”之間的斷層,顯然也需要法律規范去彌合。
而如果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寫入法律,就意味著,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不能再局限于可有可無的自覺,而成為一種“必須配”的剛性要求。寫入法律之后,不按要求配備的、配備之后沒有認真運營使用的,可能要面臨追責。
事實上,今年7月份公布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就提出,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設備配備標準,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急救藥品、器材和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在總體行動方案已經出臺的背景下,也宜有法律層面的及時跟進,保證公共場所配備應急設備可操作、可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場所配備應急設備入法之后,在具體的執行、使用上,還需要相關規則的一體統籌。比如,以往公共場所應急設備使用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只有具有醫師資質的人才能使用AED;而即便一些人有使用應急設備的資質,但由于緊急情況下救助陌生人面臨一定擔責風險,也阻礙了他們向危急病人伸出援手。
所以,在公共場所急救事件的處理中,要讓更多人挺身而出,相應的法律細則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也需要做些調整與跟進。比如,公共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能人員,讓急救設備能真正利用起來。
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入法,對生命救急有重要價值。更多公共場所配齊了急救設備,更多有技能的人用起來,民眾在公共場所突發疾病時,才能多一份安全保障。就此看,“善政”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