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城市化網訊 日前,城市化委員會戰略合作機構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貴港市工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全市工業園區用地管理,提高工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加快建成廣西戰略新興產業城。
具體內容如下:
貴港市工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工業園區用地管理,提高工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加快建成廣西戰略新興產業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1〕5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修訂稿)》(桂國土資發〔2015〕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12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140號),以及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指市產業園區及桂平市、平南縣、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所轄的工業園區。
第三條 工業園區的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各工業園區應按照用地集約、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的原則科學規劃布局各類產業用地,單獨供地以工業用地為主。園區內辦公、居住、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統一規劃、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四條 工業項目除對資源、環境、地質等條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安排進入各類工業園區。進入園區的工業項目(含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廠房方式入園的項目)必須符合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及園區產業布局。
第五條 貴港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合預審委員會負責對進入市本級及三區(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進行聯合審查,未經聯合審查不得入園、不予供地,桂平市、平南縣參照執行。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總投資額必須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下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應在250萬元/畝以上,達產后年稅收必須在15萬元/畝以上、產出強度達到300萬元/畝以上;進入貴港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今后批復設立的各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工業項目,達產后年稅收須在20萬元/畝以上、產出強度須達到375萬元/畝以上。投資額低于5000萬元的工業項目或用地面積小于20畝且邊界不規則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經審查后可以采取租賃(購買)標準廠房的形式獲得生產經營場所。
第六條 建立工業項目準入一票否決制度和優先入園制度。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用地;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該目錄所規定的各項條件,方可申請用地。對符合園區規劃布局、符合產業政策、工藝技術先進、科技含量高、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工業項目尤其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可以開設綠色通道,優先選址并安排項目用地。
第七條 建立嚴格的工業項目入園面積管控制度。工業園區新引進、改建、擴建工業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大于0.7,建筑系數不低于35%;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經依法批準,利用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本企業或園區其他企業職工住房的除外);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未達到控制指標要求的,按控制指標核減項目用地。
各工業園區要按照有關要求積極推進標準廠房建設,標準廠房建設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層廠房建設,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2層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積率達到0.8以上。規劃設計條件允許的,可適當放寬建筑限高。
第八條 建立嚴格的工業項目分期建設考核制度。用地面積在50畝以下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設。對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50畝的建設項目,確需分期建設的,應按照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分期建設情況,預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設,并確保前一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并通過評價考核后,方可辦理后期用地手續。項目分期建設預留用地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建立嚴格的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控制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基礎上,由貴港市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堆a充協議》要明確工業項目開竣工期限,明確未按期動工、未按期竣工、項目投資強度以及容積率、建筑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等指標未達標的處置措施。
工業項目動工期限一般為《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受讓人(項目業主)可以在約定期限20日前向出讓人提出一次延建申請(延長時限不超過3個月),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期限一般為《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項目竣工日期可按批準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凡項目投資強度和容積率未達標的,由園區管委會或工業信息化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繼續投資建設。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固定資產投資額以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為準)、建筑容積率、建筑系數等任何一項指標未達標的,按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項目的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超過控制標準的,按實際超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多項指標違約的,所應繳納的違約金按累加計算。
鼓勵采用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的方式供應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第十條 建立完善工業用地用途管理制度。工業園區內的工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在出讓期限內,用地者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改變為科研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除外),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因城市規劃依法調整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土地;(二)土地使用權人仍需要建設工業項目的,由出讓人置換相應的工業用地,置換土地應符合相關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標準。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用途的,由原批準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嚴重違反規劃的,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處理。
《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工業用地出讓后,確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需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導致土地使用權需轉讓給其他投資業主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新建設項目須向貴港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合預審委員會重新申請入園。
第十一條 實施嚴格的工業用地閑置清理制度。工業園區內嚴禁閑置土地,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項目只完成局部建設而出現局部土地閑置的(項目已開工建設但建設面積不達到1/3或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滿一年),業主申請建設周期延長后仍然閑置滿半年不滿1年的,應按照閑置部分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滿1年項目未開工續建的,依法對閑置部分土地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停產半停產、低效益的工業企業項目,采取協議轉讓、廠內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盤活使用;對不轉讓、不嫁接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重新進行配置。
第十二條 建立工業園區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制度。每兩年由縣(市、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統計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對工業園區各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量進行考核,對工業園區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土地開發程度、產業用地結構、土地利用強度、產業用地投入產出效益、土地閑置、用途管制等指標進行考核評價。
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工業園區土地連片開發使用且建成率達到70%以上,土地利用結構合理且產業用地所占比重達到60%以上,節約集約用地綜合水平排在全市前列的,市人民政府獎勵用地指標。
第十三條 實行鼓勵企業加大對現有工業項目投資力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獎勵政策。對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應按規定核準或備案并經貴港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合預審委員會審查準予入園,具體建設方案還需經產業園區管委初審同意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復。
在符合相關規劃前提下,對用地單位利用自有工業、倉儲等用地調整為科研項目的,可按批準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差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四條 加強對項目未按照總平圖、施工方案進行建設且涉嫌違法建設情況的處置力度。由總平圖、施工方案批準部門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與自然資源職能部門、市產業園區管委會、三區(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人民政府組建聯合執法小組,擬定聯合執法時間,對涉嫌違法建設項目進行排查并依法處理,并形成長效聯合執法機制。桂平市、平南縣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貴港市自然資源局、貴港市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來源:貴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