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上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受賄案,對被告人王三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三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三運利用擔任中共貴州省六盤水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共甘肅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擔任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共甘肅省委書記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等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 685.66109萬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三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王三運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