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為他人辦理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為了少繳納稅款,中介人員孫某向北京朝陽地稅局某稅務所工作人員行賄達130萬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500余萬元。新京報記者今日(4月1日)獲悉,孫某因犯行賄罪,被北京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沒收違法所得。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孫某在幫助他人辦理二手房買賣繳稅業務過程中,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給予朝陽區地稅局某稅務所審核員蘇某、協稅員付某、馬某(均另案處理并被分別判刑)好處費共計130萬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共計500余萬元。孫某案發后逃逸,最終于2017年6月底投案。其親屬退繳人民幣31萬元。
收了好處費高達100萬元的蘇某在證言中稱,他與中介人員孫某在2013年前后辦業務結識,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初孫某找到他,表示希望違規辦理20個左右的避稅業務,并先后給了自己100萬元,他便在審核業務過程中“開了綠燈”。
在復核階段,孫某找到了馬某。馬某說,對方是通過保安隊長找到自己,請吃飯并讓幫忙做避稅單。每次都是孫某于前一天把買賣雙方信息和業務號發過來,他不復核納稅申報材料的真偽,直接按照審核員審核的情況征收稅款并出票據。每次給好處費,孫某都約大家在車站等地見面直接給現金。
孫某說,自己是在稅務所附近的房屋中介工作,門店老板追求自己,兩人后來發展成為男女朋友,自己是在男友的指示下辦避稅“業務”,男友也從中拿到了好處。庭審中,孫某的辯護人出具了孫某朋友圈的照片,稱孫某受到了感情欺騙。
經審理,法院認定了孫某的自首情節。本案中,根據孫某的受賄金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行賄行為致使國家稅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定刑提升至十年以上,但重大損失的產生是多人犯罪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鑒于孫某有自首情節,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