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2 11:47:4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鐘超
食品、藥品等領域的消費安全問題,牽動著社會的敏感神經,也是市場監管的重點。據媒體報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日前在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透露,將建立違法嚴懲制度,對故意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處以巨額罰款,強化刑事責任追究。同時建立巨額賠償制度,在涉及群眾生命健康領域,加大對消費者的直接賠償力度。
作為市場監管的行政主官,張茅的講話釋放了強化市場監管的鮮明信號,其中之一就是再提建立巨額賠償制度。事實上,早在去年11月召開的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一帶一路”生態農業與食品安全論壇上,張茅就曾表示要借鑒處理“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教訓,在一些制度機制上進行改革創新,特別是建立巨額賠償制度。而在更早些時候,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也曾在不同場合表態要“對制售假冒偽劣探索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
從探索到建立,措辭的微妙變化反映了巨額賠償制度的建立條件已經成熟。長期以來,我國消費者在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時往往維權乏力,一方面因為維權成本高,另一方面,即便維權成功,所獲得的賠償金額也得不償失。因為無論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三倍賠償”,還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所能得到的賠償都非常有限。在此情形下,很難激勵理性消費者奮起維權。
更糟糕的后果還在于,較低賠償金對不法企業起不到懲罰警示作用。從“三倍賠償”到“十倍賠償”,如果置于食品藥品等單次消費金額較低的領域,很可能也就幾百元或幾千元的金額。這種“罰酒三杯”式的賠償,與其看作是對消費者的補償,不如理解為涉事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風險成本。查不到則拍手稱快,萬一被查到也可痛快認罰。有些企業交完罰款又繼續通過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非法活動牟利。
懲罰性賠償制度為規范企業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最典型的莫過于上文提到的“長春長生疫苗案件”。在這起舉國震驚的案件中,國務院專門派出事故調查組,最后對涉事公司處以罰沒款共計91億元,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8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如此頂格的處罰,至少對疫苗乃至醫藥企業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這次處罰給所有企業都敲響了警鐘:決不可觸碰食藥安全紅線,否則必將付出極其沉重的代價。
巨額罰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建立巨額賠償制度,就是要倒逼企業在市場化大潮中堅守底線,合法誠信經營。當前,在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變和消費結構轉型升級的宏觀形勢下,老百姓對消費的安全更加關注,這對市場監管部門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巨額賠償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我們期待看到它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更好地滿足群眾對消費安全的合理要求與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