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發行業務規程》的通知
財庫〔2018〕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方式,提高債券發行效率,財政部決定實行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制度。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發行業務規程》。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發行業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發行業務,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利率(價格)區間后,由簿記管理人組織承銷團成員發送申購利率(價格)和數量意愿,按事先確定的定價和配售規則確定最終發行利率(價格)并進行配售的行為。
第三條 公開承銷,適用于公開發行規模較小的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專項債券(含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以下統稱發行系統)開展。
第五條 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嚴禁惡意影響發行利率、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公開承銷參與方
第六條 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參與方包括地方財政部門、承銷團成員及其他意向投資機構、業務技術支持部門、中介機構等。其中承銷團成員包括簿記管理人、除簿記管理人外的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就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專門組建承銷團,也可以沿用公開招標方式下的承銷團。專門組建承銷團的,可以就單期債券發行組建承銷團,也可以就一段時間內債券發行組建承銷團,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少于4家。地方財政部門組建承銷團時應當與承銷團成員簽署相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八條 簿記管理人是受地方財政部門委托,負責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組織操作的主承銷商。
第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簿記管理人應當在充分詢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詢價情況、籌資成本預期等因素,與其他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安排及申購利率(價格)區間。公開承銷的申購利率區間下限不得低于申購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的中債國債收益率曲線中相同待償期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公開承銷的申購價格區間上限不得高于申購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的中債國債收益率曲線中相同待償期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計算的、原地方政府債券在繳款日的含息價格。簿記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地方財政部門協商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時間安排和詳細方案;
(二)在向承銷團成員充分詢價的基礎上,組織其他主承銷商與地方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公開承銷利率(價格)區間;
(三)記錄承銷團成員申購地方政府債券的利率(價格)及數量意愿,按照本規程等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定價和配售;
(四)組織公開承銷工作,維護發行現場秩序,確保公開承銷工作順利進行;
(五)對公開承銷過程中各項重要事項的決策過程進行記錄和說明,并妥善保存公開承銷流程各個環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六)協助地方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七)開展財政部規定或地方財政部門委托的與公開承銷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除簿記管理人外的其他主承銷商,應當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向除承銷團成員外的其他意向投資者進行詢價,與地方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公開承銷利率(價格)區間,并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申購、配售、分銷、繳款工作;除主承銷商外的其他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公開承銷安排和相關協議約定,參與公開承銷的詢價、申購、配售、分銷、繳款工作;除承銷團成員外的其他意向投資者,可以委托除簿記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銷團成員代為參與公開承銷申購。簿記管理人、主承銷商等擔任詢價工作的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嚴禁通過“串標”等方式進行價格操縱,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承銷團成員可以進行自營申購或代意向投資者申購,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互相代為申購。
第十二條 簿記管理人原則上不得參與公開承銷競爭性申購,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承銷協議中與簿記管理人約定固定承銷額,每期債券的固定承銷額不再參與本期債券的公開承銷利率(價格)確定。簿記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程規定,指定本單位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簿記建檔業務的具體牽頭部門。
第十三條 簿記管理人應當將簿記業務和投資交易業務進行分離,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沖突和潛在風險。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承銷團成員商定合理的發行手續費標準,可以對簿記管理人和其他承銷團成員分別設置不同的手續費標準。
第三章 公開承銷流程
第十五條 公開承銷前,簿記管理人應當向所有承銷團成員詢價,并明確記錄詢價情況。
第十六條 公開承銷前,簿記管理人應當督促和協助地方財政部門,不遲于公開承銷前5個工作日,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相關業務技術支持部門網站披露發行通知、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發行通知應當明確公開承銷流程、利率(價格)區間、發行利率(價格)確定原則、配售規則、發行系統等相關安排。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地方政府債券公開承銷發行規則,并于首次公開承銷前進行披露。
第十七條 除簿記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銷團成員,應當根據本機構及其他意向投資者的申購需求,在規定的競爭性承銷時間內,通過發行系統發送申購意向函。
第十八條 公開承銷按照低利率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申購逐筆募入,直至募滿計劃發行量或將全部有效申購募完為止。申購標的為利率時,全場最高配售利率為當期債券的票面利率,各獲配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申購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配售價格為當期債券的票面價格,各獲配承銷團成員按票面價格承銷。最高配售利率(最低配售價格)標位配售數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此標位申購量為權重進行分配,最小承銷單位為申購量的最小變動幅度,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申購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十九條 公開承銷地方政府債券時,可以在承銷協議中約定采取包銷方式,即在申購截止時間后有效申購額或繳款額不足計劃發行額時,不足部分按承銷協議約定,由全部或部分承銷團成員按票面利率(價格)認購。
第二十條 公開承銷地方債券的繳款日為發行日(T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即T+1日),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發行文件中規定的國家金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庫對應賬戶。地方債券上市日為發行日后第三個工作日(即T+3日)
第二十一條 公開承銷結束后,簿記管理人應當協助地方財政部門,于公開承銷當日向市場公開披露承銷結果。繳款截止日后,因未及時、足額繳款等導致發行結果出現變化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上市日前向市場公開披露公開承銷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二條 簿記管理人應當制定公開承銷的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公開承銷開始前,如出現可能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調整,或有確定證據表明利率(價格)區間與市場存在嚴重偏差等情況的,簿記管理人及其他主承銷商、地方財政部門經協商一致后可以推遲發行或調整利率(價格)區間,并將推遲發行或調整利率(價格)區間事項及相關理由、證據及時披露,同時向財政部報告。公開承銷過程中,如出現人為操作失誤、系統故障、繳款違約等情況,導致可能影響正常發行及上市的,地方財政部門及簿記管理人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及時披露,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四章 公開承銷現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開承銷現場人員包括發行人員、簿記管理人、監督員、觀察員、支持人員等。發行人員由地方財政部門派出;監督員由發債地區審計、監察等非財政部門派出;觀察員由財政部國庫司或財政部國庫司委托發債地區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派出;支持人員由財政部授權的業務技術支持部門派出。
第二十四條 發行現場人員應當各司其責。簿記管理人應當在發行前發送核對無誤的申購要約并負責組織發行現場各項工作。監督員負責監督發行現場相關工作合規有序進行,并督促發行人員和簿記管理人做好發行現場人員身份核實與出入登記、通訊設備存放、信息保密、現場隔離、無線電屏蔽等工作。支持人員負責協助辦理發行現場出入登記、存放手機等通訊設備、進行必要的無線電屏蔽等,并保障發行系統及發行現場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不遲于發行日前2個工作日,將進入發行現場的人員名單提供給業務技術支持部門并抄送財政部。人員名單上未列示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發行現場。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員、簿記管理人、監督員、觀察員應當于發行開始前在值守區履行登記手續,記錄本人姓名和進入時間,并在進入操作區或觀摩區時再分別履行登記手續。發行現場人員在一個工作日內參與多場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時,在不同場次開始前應當重新履行登記手續。競爭性承銷期間,所有進入發行現場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離開發行現場,如因身體嚴重不適等特殊原因必須臨時離開發行現場的,必須由監督員或觀察員中1人全程陪同。業務技術支持部門應在發行過程中安排人員在操作區和觀摩區附近值守。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員或簿記管理人于非發行時間操作發行系統,應當履行登記手續,登記姓名、出入時間、所屬單位和出入事由,簿記管理人還應當提供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授權書。
第二十八條 發行現場應當配備能滿足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需要的專用固定電話、應急申購傳真機、專用打印機等設備,其中專用固定電話應當實行通話錄音。
第二十九條 發行現場人員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功能的設備進入發行現場。發行開始前,發行現場人員應當將隨身攜帶的手機等有通訊功能的設備存放于值守區的專用保管箱,業務技術支持部門應當登記手機等通訊設備存放情況。發行現場人員在一個工作日內參與多場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時,如在不同場次之間取用和存放手機等設備,業務技術支持部門應當登記相關存取情況。
第三十條 公開承銷現場人員與外界溝通相關事項應當全部通過簿記場所配置的專用錄音電話進行,監督員、觀察員應當監督通訊工具的使用,并由簿記管理人做好記錄及說明。
第三十一條 發行現場人員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過程中對外泄露申購量、申購利率等可能影響地方政府債券公平公正發行的信息,不得將簿記相關文檔帶出發行現場或以影印、復印等形式對外提供。
第三十二條 若申購截止時間后申購總量未達到計劃發行額,簿記管理人應當按照承銷協議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置。如承銷協議中設置了包銷條款,不足部分直接由承銷團成員包銷;如協議中未設置包銷條款,簿記管理人在與發行人員負責人、觀察員、監督員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將簿記建檔發行時間延長不超過一小時或者擇期重新發行,并使用專用固定電話或委托業務技術支持部門通知承銷團成員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過程中,如發行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通過發送傳真的方式,將應急申購意向函發送至相應的發行室進行應急操作,并及時撥打發行現場專用固定電話向發行人員或簿記管理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出現應急操作情況時,支持人員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同時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功能的設備進入發行現場。支持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應急申購情況記錄表,記錄收到應急申購意向函的時間等有關內容,并在密押核驗通過后簽字確認。簿記管理人應當審核應急申購意向函收到的時間是否在申購截止時間前,投資者是否按規定格式填寫,是否字跡清晰、意思明確。應急申購意向函經簿記管理人確認各項要素有效完整,并經簿記管理人和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后,由簿記管理人將應急申購信息錄入發行系統。對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不清晰、意思不明確、密押核對不符或超過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應急申購意向函,均做無效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行結果須經簿記管理人、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后生效。監督員如發現發行現場出現違規行為并制止無效的,有權拒絕在發行結果上簽字。發行現場如發生本規程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況,由發行人員或簿記管理人與監督員、觀察員協商一致后進行處理,并在發行結束后及時向財政部進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