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6日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7月25日前提出相關意見。新《辦法》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
據悉,財政部在2014年發布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出臺以來,購買領域不斷拓展,購買資金規??焖贁U大,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同時,隨著近幾年改革實踐的深入開展,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
財政部表示,研究起草新《辦法》是為進一步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加強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積極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在購買主體方面,新《辦法》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群團組織機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購買內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或用工,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2017年5月,財政部印發《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嚴禁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進行工程建設。
新《辦法》結合該通知要求,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以下各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事項;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等等。
鑒于當前一些地方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安排,沒有據實足額安排購買資金,以及有的單位認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就意味著要新增財政支出等問題,新《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得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本單位預算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