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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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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8-08-06 16:34:55  來源:自然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進一步明確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有關要求,規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要求,扎實推動《辦法》實施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考慮區域資源環境承載狀況,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是妥善解決保護與發展用地矛盾,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采取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發揮經濟發達地區和資源豐富地區資金資源互補優勢,助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實行的有效途徑。各省(區、市)要充分認識實施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準確掌握規定要求,扎實做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工作,確保中央部署落到實處。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備資源狀況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對補充耕地國家統籌作出科學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要首先立足選址避讓、采取工程技術等綜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的,堅持補充耕地縣域平衡為主、省域調劑為輔、國家統籌為補充。要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堅決防止借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為名擅自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使用標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堅持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嚴防違背自然規律和生態保護要求,盲目墾造耕地,破壞生態環境。

  二、加強論證分析,規范申報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補充耕地省份。依照《辦法》規定,為便于統籌安排,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原則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有關統籌補充耕地申請,其中補充耕地需國家統籌的省,根據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報一次。申請文件同時抄送自然資源部、財政部。

  (一)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申報要求

  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和直轄市,應根據建設占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內補充耕地能力,按規定的統籌補充耕地建設用地范圍,科學合理確定年度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提出統籌需求申請,并填報《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情況表》(見附件1)。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理由。主要說明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耕地后備資源調查以及其他相關建設規定要求等,省域內耕地占補平衡實現程度和存在困難,包括規劃期省域內建設占用耕地需求、嚴控耕地占用采取的主要措施、補充耕地潛力及缺口、上年度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使用情況等。

  2.申請規模。主要說明年度需國家統籌補充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其中,直轄市需說明年度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國家統籌需求規模;其他省需說明年度重大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國家統籌需求規模。補充耕地涉及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3項指標可一并申請國家統籌,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分項單獨申請。

  重大建設項目依照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范圍確定。

  3.資金繳納承諾。主要說明根據申請國家統籌補充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按照《辦法》確定的收取標準,應繳納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總額和省級政府同意按規定足額繳納的承諾意見。

  經國務院批準屬于國家重大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可按規定適當降低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

  (二)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申報要求

  具備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條件的省份,可將“十二五”以來立項并驗收合格、在自然資源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且未用于省域內耕地占補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不包含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開墾費以外資金實施的項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請用于國家統籌補充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符合生態保護要求,且集中連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備一定建設規模(連片規模原則上南方在10公頃以上、北方在20公頃以上)。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填報《申請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情況表》(見附件2):

  1.申請理由。主要說明省域內耕地后備資源情況,能否實現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期內本省域耕地占補平衡有余,是否有能力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上年度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有關要求落實情況等。

  2.申請承擔規模。主要說明申請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新增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新增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3項指標可一并申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項單獨申請。

  3.補充耕地項目情況。主要說明產生新增耕地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情況;在全國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情況;新增耕地核定情況,包括新增耕地核實程序、核實主體和核定結果(含新增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等。

  4.新增耕地后期管護措施。主要說明新增耕地后期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資金安排及實施情況等。

  5.資金使用安排。主要說明經同意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后,收到的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按財政部規定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安排使用方向、具體用途、管理措施等。

  三、嚴格審核,合理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規模

  (一)嚴格核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

  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有關省和直轄市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進行審核論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必要性。重點審核申請統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是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等。

  二是申請國家統籌規模的合理性。對直轄市重點審核涉及的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納入土地利用計劃;對其他省重點審核涉及的重大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范圍等。

  三是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可行性。重點審核申請統籌的省和直轄市是否按規定安排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并同意足額繳納,上年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規模使用情況等。

  經審核論證同意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由自然資源部形成審查意見,提出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份、規模和資金繳納總額等,會同財政部呈報國務院審批。審查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聯合行文函復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補充耕地統籌規模和有關要求。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由省級財政將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財政。

  (二)保質保量落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

  自然資源部對申請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新增耕地組織進行實地核實;涉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管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會同農業農村部進行實地核實。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申請省份的資源豐富性。重點核實申請省份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程度,能否實現省域耕地占補平衡有余、有能力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

  二是補充耕地項目管理的規范性。重點核實產生新增耕地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范圍、項目管理和新增耕地核定程序是否規范、有效等。

  三是新增耕地的真實可靠性。重點核實新增耕地數量是否真實、質量是否可靠,是否采取嚴格的后期管護措施等。

  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在經核實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的新增耕地范圍內,對照國務院批準的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提出年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方案,明確可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規模,并按《辦法》規定標準測算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申請的新增耕地經核實符合條件但超出國家統籌規模的,按照《辦法》規定的優先原則確定省份和新增耕地。

  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方案呈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同意后,由自然資源部函復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明確用于統籌補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規模和有關要求。中央財政應下達的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地方財政,按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四、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強化監督檢查

  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事關區域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事關重大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必須精心組織、嚴格管理,做好政策銜接,強化監督檢查,確保順利實施。

  (一)有關省、直轄市建設占用耕地經批準由國家統籌補充后,部相應增加該省(市)補充耕地指標省級儲備,建設用地報批涉及使用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時,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省級儲備庫中相應核銷,核銷情況納入建設用地報批內容。直轄市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涉及使用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在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核環節進行核銷。年度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剩余的,可結轉下一年使用。對于經批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有關省份新增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部將相應從該省份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中核減,不再用于該省份耕地占補平衡。

  (二)強化統籌補充耕地的共同監管。部利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加強對補充耕地的上圖入庫管理,做到項目信息完整清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補充耕地項目的管理與指導,做到選項嚴格、管理規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做好補充耕地項目實施,保證項目建設高標準、高質量,增加優質耕地并進行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涉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嚴格監督檢查,確保補充耕地真實可信。

  (三)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后,其保護責任納入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省份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不再作為占地省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任務。在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國家土地督察等工作中發現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使用或新增耕地存在問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該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任務申請資格。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自然資源部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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