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為加大對高精尖產業用地的支持力度,北京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試點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降低高精尖產業土地使用成本。
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
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根據《意見》,試點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展開。
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園區向入園企業提供土地3種土地利用方式:園區開發企業可依法使用園區產業用地,向入園企業出租,但不得轉讓;園區開發企業也可以建設并持有產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園區與入園企業可采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意見》中指出,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產業用地的,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園區土地成本收益和產業引導政策具體制定。
此外,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根據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產經營設施,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
哪些產業能入園呢? 對于“高精尖產業”的入園標準和審核,《意見》中明確,在落實全市產業目錄、負面清單、準入標準和鼓勵政策的基礎上,由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經信委等部門負責指導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轄區內產業規劃、產業準入清單,并適時組織評估。
《意見》還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提前確定產業用地年度實施計劃,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同時,要統籌規劃,組織高精尖產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并與園區及周邊居住用地相匹配,產業園區可安排建筑規模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15%的配套設施,實現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如何保證產業用地用于高精尖項目?《意見》要求,簽訂供地合同前,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入園企業按照準入條件作出書面承諾、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作為用地合同的附件。履約監管協議書包括約定退出條款,明確入園企業運營后未達到準入條件的監管處理措施,以及企業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退出方式。
《意見》強調,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審核批準的專業園、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運營機構可將依法自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或建設的產業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外,其他入園企業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園區出讓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轉讓、銷售、出租,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等的企業,由所在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履約監管協議書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承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