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文件強調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要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
新華社主辦的《瞭望》新聞周刊曾經專門做過一組報道,提到有的地方“招商不安商”,企業遭遇政府“兩張面孔”,前任領導招商“熱情無比,有求必應”,一旦企業落地、領導更替則“冷若冰霜,官腔官調”;某縣多年前曾大力發展硬質合金工業,通過出臺優惠政策,引進多家企業入駐,可沒隔幾年,新領導新思路,這些企業陷入“政府不管不顧”的尷尬境地。說好的承諾沒了、定好的規劃廢了、原有的關系變了……記者實地調研發現,一些地方政府換屆后新官不理舊賬,企業流露出“怕政府換屆”的復雜心態。
新官不理舊賬,企業損失巨大。說好的優惠政策不能兌現,前期已投入巨資的企業往往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政策缺乏連續性會讓企業苦不堪言,因為一般企業從考察、選址到投產見效大多需要幾年周期,假若政策缺乏連續性,土地審批、貸款補貼、稅收優惠、人才等生產要素也會跟著城市戰略轉移,意味著企業剛剛起步就失去要素支持,企業前景難免暗淡無光。
新官不理舊賬,政府同樣是受害者。因為政務誠信代表著政府的公信力,它是奠定政府權威的基礎,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表現,一旦政府失去誠信,政府的權威自然會大打折扣。
為什么會發生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或因為狹隘的心理,新任領導希望建立帶上個人色彩的政績,不希望給前任領導“抬轎子”、“做嫁衣”;或緣于契約精神和法治觀念的缺失,在一些官員的心目中,政府和簽約另一方當事人似乎根本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失信成本太低也顯然是重要原因,官員通常認為,自己是為公家辦事,即使失信,哪怕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了很大損失,也沒人追究更無須擔責。
鑒于政務失信的嚴重危害,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特別規定,“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2017年全國兩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表示,要落實和完善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深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完善相關價格、稅費等優惠政策,強調“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決不能隨意改變約定,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政府要帶頭講誠信”,建設法治政府理當如此,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理當如此。而在矯正政務失信的問題上,多年來已有一些不錯的方案,如專家所建議,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完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等辦法,以往實踐中也曾取得過一定效果。而本次最高法的表態則意在為企業在與政府打交道過程中主張合理訴求提供司法后盾。《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強調政府“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最新表態意味著這一意見將在司法實踐中全面落實。
司法救濟往往是最有力的救濟,對與政府打交道的社會資本來說更是如此。但從最初的合作到發生糾紛到訴諸法律,不同的企業申訴能力不一,面對著的對象和場景各異,也可能有著不同的復雜考量,在社會資本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如何普遍增強其對司法后盾的信心,使其無懼于政府方面的違約毀約,當務之急或在于通過司法實踐提供一些典型案例。一言以蔽之,違約失信者承擔法律責任為社會所共見之際,也就是誠信底線成為社會共識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