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一份由南京市雨花公安分局梅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火了”。落款為派出所的證明顯示:XX生活區201幢2單元301室即是201幢二單元301室,二者是同一地址,特此證明。(12月28日《現代快報》)
不知何時起,“奇葩證明”與“派出所怒懟”成為“組合”,這不,開具“2單元”即是“二單元”證明的梅山派出所又“怒懟”上了:“同一棟房子怎么會有兩個相同的單元?2就是二,有何不同,小學生都知道的問題,還要出證明,可笑之極。請相關部門多為老百姓考慮,不要讓老百姓跑來跑去耽誤時間。”
一居民賣房,雖然房產證上的地址和戶口簿上的登記地址是一樣的,但數字寫法不同,一個是“2單元”,一個是“二單元”,中介、房產部門發現了問題,要求他到派出所開個證明。中介,先別說它,就說房產部門,房產證是你發的,不相信自己制作的證,非要派出所證明,這也太搞笑了。實際上,派出所并不比房產部門的“證明力”更權威,只是,派出所敢于推理,敢于確認。小學生都明白的問題,中介和房產部門都“不敢明白”,是這個“奇葩證明”故事最奇葩之處。
在樓房單元標識上,“2”與“二”相同,這個簡單問題,簡單得無需用腦子來想。如果說,房產局要求規范,用哪種數字應該統一,這沒問題;問題是房產局自己不敢“統一”,必須有了“證明”,才可以將“2”和“二”一致起來。房產部門在工作、審核上的謹慎,中介在業務上的小心,我們除了看不懂,還是看不懂。
證明“2是二”,比證明“我媽是我媽”、“我是我”等還要奇葩百倍。驚愕之余,應該思考如何終止各種“奇葩證明”這個問題。像中介這樣的單位要“奇葩證明”,還不是大問題,中介多的是,換一家就行了;但房產局是政府部門,只此一家,我們終歸繞不過去。
問題是,誰來制約那些有“奇葩證明偏好”的權力部門?怎么制約?如果群眾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奇葩證明”,是否會被受理?紀檢部門查處“奇葩證明”,又該依據哪條哪款?對這個問題,各地亟需出臺相關文件,規制“奇葩證明”。今年6月13日召開的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決定,今年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煩擾群眾的證明和手續摸清情況有力作為,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但現在仍不斷曝出各種煩民的“奇葩證明”,說明地方對國務院精神落實不力。地方態度不積極、不作為,“奇葩證明”就難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