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先生從西安咸陽國際機場飛抵榆林榆陽機場,取行李時發現行李箱被壓壞了。張先生第一時間向東方航空地勤工作人員反映,東方地勤開始只賠償100元,后來又說200元。東方航空公司讓張先生提供行李箱購買發票等證據。張先生稱,行李箱是在天貓旗艦店5980元購買的,發票不知道遺落在哪里了。東方航空客服熱線95530建議旅客對行李箱先行修復。因行李箱的實際價格無法確定,導致賠償無法達成一致。(12月17日《華商報》)
張先生花5980元購買的行李箱,因托運被壓變形,航空公司賠一兩百元當然不能了事。因為張先生受到的損失與獲得的賠償差距太大,心理肯定不會平衡,甚至很不服氣。航空公司一兩百元把張先生打發走,會有損和影響聲譽,不利于改進和優化服務,在情理上也講不通。
但航空公司對張先生的行李箱承擔完全責任,也不可能不現實更不合情理。這并不僅是張先生購買行李箱的發票找不到了,無法確定張先生行李箱的價格,還與張先生的行李箱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價值有了變化有關。而且,航空公司承擔行李托運的收益與應承擔的責任或付出的服務,也關系到行李箱被壓的賠償有關。
有律師認為,航空公司收取費用后應當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承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請求第三方鑒定機構對修復價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旅客也可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判。司法途徑是化解矛盾的托底辦法,但張先生行李箱被壓變形,如果航空公司沒有與行李相關的規定,法院認定的賠償還是在法理與情理中判斷。法理與情理,是面對和處理問題的兩個思路。兩者有相通之處或密切聯系,又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如果民航公司對張先生的行李箱在航空公司托運過程中變形無異議,行李箱的價格是賠償的重要依據。航空公司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李箱的價格及價值,提出準確有說服力的賠償方案。沒有法律依據,航空公司想當然地提出賠償方案,有失行業規范,有損公司形象。張先生不能提供行李箱的發票,也提供不了購買行李箱支付的費用證據,真品、山寨貨無區別賠償不合情理,就需要第三方機構對張先生的行李箱價格、價值做出鑒定。
說到航空公司托運引起的賠償,人們很容易想到快遞損失賠償。按照規定,快遞損失按運費的3倍賠償。但有的快遞公司的承運條款,按運費2-10倍賠償,有的是按所托運包裹的重量賠償,還有對保價快遞保多少賠多少,有的則采用商業保險公司的傳統貨運保險條款規定賠額。這些賠償,都與郵件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及寄件人所付出的費用有關。
因此,張先生行李箱被壓變形的賠償問題,亟待引起更廣泛的關注。一方面,民航監管部門應對航空公司的貨物托運提出立法建議和主張,完善行李箱托運的法律法規,給旅客行李托運的安全感,也讓航空公司處理行李糾纏賠償時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航空公司行李損壞賠償方案,應與相應的責權利結合起來。即要求旅客對貴重物品履行提醒義務,有助于航空公司分類承運,減少和避免行李損壞糾紛。否則,航空公司有權按常規行李承運或理賠。航空公司對行李進行差別化服務,根據行李的價格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符合責權利對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