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都昨日報道,由于近期湘江長沙段遭遇入汛以來最大洪災,導致長沙一違章車輛停車場停放的數百輛汽車被洪水淹沒,大部分車輛受損嚴重。洪水退后,受損車輛的賠償責任成為關注的焦點。筆者認為,被淹車輛的賠償需要區分不同情形,依法劃分責任。
首先,如果車主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應對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商業車險中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因此,車輛被淹后產生的施救費用、清洗費用、電器損失、內飾件損失等都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進行賠付。當然,理賠前提是車主必須投保了商業車險中的車損險才能得到賠付,如果只投保了交強險或商業其他險的車輛是不能得到賠付的。因此,對于投保了車損險的車主,可以依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其次,停車場管理單位如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致使車輛被淹,車主可以要求停車場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媒體報道來看,此次事件中的停車場屬于政府指定停放暫扣違章車輛的停車場所。因此,只要車主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車主跟停車場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關于車輛的停放及保管的管理合同關系,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停車場的安全防范義務。在下暴雨的過程中,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時刻注意停車場的積水情況,一旦發現有積水應當及時排泄或者抽空,如確實無法處理也應當及時通知車主到停車場取車。如果停車場管理單位沒有盡到上述注意義務及充分的安全防御職責,導致車輛被水淹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暴雨屬于自然災害,適用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條款。因此,如果停車場“無償保管”的,停車場管理方只要證明自身無重大過錯,即能免予承擔責任。比如,停車場之前是否電話聯系了車主提車,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手段,如果證明已經盡到了責任,停車場則沒有責任。
第三,如果停車場存在過失,保險公司理賠后,在理賠范圍內可以向停車場追償。我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如果停車場對車主的車損負有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在已賠付保險金額范圍內有向責任第三人,即停車場管理方追償的權利。車主,也就是被保險人也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并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最后,對于沒有投保車損險的車主,如果停車場已經盡到管理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其損失就只能由車主自擔。至于車主違法所需要承擔的交通違法責任,則需要交管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由于車主因車輛被扣已經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對于違法責任的經濟處罰則應當酌情相應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