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規定》提出,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環境要素,分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以及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五類,同一家企業事業單位因排污種類不同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重點排污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明確所屬類別和主要污染物指標。
根據《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相關篩選條件,每年篩選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匯總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按時公開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據了解,環境保護部將負責建立和運行全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信息管理系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信息維護管理。
《規定》還明確了各類重點排污單位的篩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