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出2017年第57號公告,公布了決定廢止的21件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廢止。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近期,環境保護部對截至2017年6月底印發的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這21件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包括《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發〔2015〕56號,2015年4月30日公布);《關于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3〕75號,2003年3月20日公布);《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環函〔2005〕26號,2005年1月19日公布);《關于發布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6年第11號,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1117號,2011年9月19日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