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的教室迅速走紅:藍色外皮的活動板房,內部被切分為一個個房間,每個房間窗戶處用鋼筋加固。不少學生抱怨學校配備的是“集裝箱教室”,“每年一萬多元的學費,就不能提供好一點的教學環境嗎?”對此,長沙教育局的工人員表示:明年會搬到新校區,屆時教學環境會有所改善。(《北京青年報》11月14日)
據長沙市教育局民辦教育處的工作人員所說,這種“集裝箱教室”已經存在好幾年了。而該校一名2010屆畢業生則說,“畢業那年就在活動板房里上過課,至少也有7年了。”
根據《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設置民辦高等學校,應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同時,民辦高等學校不得租借簡易建筑物、危房等校舍。
很顯然,這種“集裝箱教室”屬于簡易建筑物,并不適于從事教學活動。那么,這樣一所教室明顯不符合辦學條件的民辦高等職業院校,是如何通過主管部門年度評估的呢?
應該看到,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民辦教育開始逐步發展壯大,其發展速度、規模、層次、水平和歷史貢獻,社會各界都有目共睹。
可是,在此過程中,一些民辦學校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把收取學費作為辦學目標,進而無度擴張招生規模;把買賣文憑作為辦學宗旨,以教育之名,行學歷交易之實……如此種種,既敗壞了民辦教育的社會形象,也阻礙了民辦教育的進一步發展。這其中,既有民辦教育機構自身的問題,也有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管缺失問題。
民辦教育的任何一點進步都來之不易,因此,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對其更加呵護,并依法依規給予最大的扶持和政策傾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民辦教育機構放松或者放棄必要的監管。加強呵護和嚴格監管并不矛盾,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對于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多年存在的“集裝箱教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是如何監管的?恐怕一句“明年會搬到新校區”不足以解決問題,而應該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此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這是對學生、家長乃至社會的負責,也是法治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