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藝比拼”“商業排名”“萌寵大賽”……各式各樣的拉票活動充斥著朋友圈。為給孩子拉票,有人發動所有關系網,將投票鏈接轉發到N個群以求點擊;有人走捷徑,通過刷票公司、買票等操作讓票數高高在上。最近媒體調查發現,一些投票鏈接還帶有“禮物”功能,購買禮物越好,票數上升得越快,花幾千元就能保持第一。
微信作為熟人關系的線上集結,很大程度上考驗著“友誼的小船”。相信很多人有過這樣的顧慮:面對朋友和同事的投票邀請,不投不好意思,不回顯得不禮貌,拒絕又可能使小船“說翻就翻”。在沒有互聯網的時候,人際交往要簡單得多,“人情消費”的門檻變低和社交媒體的變化不無關系。首先,微信變得越來越開放和流動,呈現出陌生化的社交悖論。參加活動要加微信,吃個飯也要加微信,公私界域越來越不明確,熟悉與陌生的差異逐漸消失,人們的身份意識日益模糊。其次,沒有“朋友”的朋友圈,將“人情”這個有來有往的概念不斷淡化,造成很多人誤以為舉手之勞,可以不必付出地有求于人,特別是小部分人在微信和朋友圈無休止地展示和騷擾,終于使人不勝其煩。
倘若認識到微信在逐漸變得陌生,人情門檻也與此同步降低,那么在處理一些社交關系時,就不必有上述那么多顧慮。就微信投票而言,雖然花樣很多,但總體上有兩種:一種較為正規,比如學校和政府機構舉辦投票活動,票選“優秀城市”“優秀學子”“優秀才藝”等;另一種則具有明顯商業成分,如第三方機構舉辦“萌寵大賽”“十大美女”等。對于后面這類投票,大多數都可置之不理,因為網上投票活動涉及填寫個人信息,存在個人信息被倒賣可能性,特別是第三方投票機構可以關聯獲取私密信息,可能有“泄露隱私”“精準詐騙”等風險。而針對前者,一種合理的介入方式是明確主辦機構發起網絡投票的內容范圍、活動程序,這點可參考教育部《關于規范校園評先選優網絡投票活動的通知》,要求應堅持“非必要不舉辦”原則,同時要研判評估網絡投票對于校園評先選優的價值和影響,堅持“不唯票、只唯實”。
當前,對微信拉票活動還沒有具體監管辦法,這就更需正視其中風險,從社會治理合力的角度來認識它。不少拉票活動愈演愈烈,原因就在于它形成了網絡黑產,鏈條上的組織者、技術開發者和運營者都有巨大的利益空間。比如組織者“透支”參與者的人脈能力,達到宣傳目的,技術開發者又伙同網絡刷票公關,收錢操控投票結果,部分運營者和參與者也坐享其成。對待這種現象,法律應該成為兜底保障,比如《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規定,這就要求主辦機構嚴格落實規定、加強監管力度,對于有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追究相關責任。此外,平臺應負起主體責任,微信作為比較注重用戶體驗的產品,可以考慮出臺一些反制措施。比如排查和落實實名制,對專業投票的“刷手”進行賬戶限制,出臺相關明確規定,屏蔽部分機構和投票主題,引導投票活動規范化。
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微信作為擁有龐大用戶量的超級產品,應該主動維護好網絡空間秩序,凈化網絡空間。因此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辦法要求,發揮好主體責任,通過多種措施保障好用戶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