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某加油站一名員工因一時疏忽,弄丟了該站的加油卡主卡,這張卡沒有設置密碼,卡內余額高達3900多萬元。當地警方當晚迅速追查到撿卡后據為己有的女司機彭某。鑒于彭某態度誠懇,未造成巨額損失,及時歸還了加油卡,且事情因加油站員工疏忽在先,加油站及警方均不再追究彭某責任。(見10月8日《南國今報》)
對“不再追究責任”這樣一個結果,一些網友認為處理太輕,如此行為應該屬于盜竊,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3900多萬元這樣的巨大財產,應當嚴處重罰。這樣的想法其實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某種誤讀。
在加油站工作人員“一時疏忽,弄丟該站加油卡主卡”的基本事實背景下,女司機順走加油卡的做法,實際上并不符合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而只是一種“撿拾他人遺失物”的行為,與人們常見的,在路上撿拾他人遺失的錢包等,其實并沒有根本區別。盡管撿拾他人遺失物并不違法,但如果撿拾者進一步企圖將這一遺失物私吞,則顯然不能獲得法律支持。這種占為己有的行為,在民事法律層面構成了一種“不當得利”。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雖然通過撿拾他人遺失物而獲得的不當得利,一般只是民事層面的財產糾紛,但在相關事實已被查明的情況下,如果撿拾者仍然拒不歸還,繼續強行占有,則確實可能涉嫌刑事層面的違法犯罪。只不過,相應的罪名并不是“盜竊罪”,而是“侵占罪”——依據《刑法》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面對他人的遺失物,撿拾的行為本身其實并沒有什么錯,也并不違法,只有在撿拾后心生貪念,企圖將撿拾物據為己有、“拾金而昧”時,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而如果在事實真相查明后,能及時歸還遺失物以及相應的“不當得利”,且沒有造成什么嚴重后果的,便無需再繼續追究。
換個角度看,此番事件也是一個普法的機會,東西不能隨便撿,撿到了要及時歸還,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從社會層面來說,拾金不昧應該成為一種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