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與江蘇省政府作為原告的公益訴訟作出判決。據南京中院官方微信,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審被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28.29萬元。媒體報道稱,這是江蘇省首例有省政府代表列原告席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近年來常見的主體除了社會組織,就是檢察機關,目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已經在全國推行,但省政府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還十分少見。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明確省級政府為本區域的賠償權利人,對責任人提起索賠,在具體過程中可以確定相應的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為貫徹落實《試點方案》,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會議同意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顯然,現在江蘇省政府和環保組織一起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落實上述方案并積極展開試點工作的結果。
眾所周知,社會組織是公益訴訟的理想主體,但由于中國的社會組織大多實力薄弱,在取證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頸,而且還可能面臨起訴不被法院受理的尷尬,其實際發揮的效能尚不盡如人意。如果要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起訴行政機關,障礙就更多了。與社會組織相比,檢察機關作為主體,其優點在于無需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取證成本困惑,更重要的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相當于刑事公訴,法院必須受理。而在檢察機關之后,省政府也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訴訟,無疑有著深層次的考量,首先容易想到的是,由省政府充當原告,較之其他組織或單位,在搜集證據、獲取證據、固定證據、制定公訴策略等方面當更具優勢。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現在省政府也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未來的發展趨勢應該還是各有側重。從目前的試點情況觀察,檢察機關更多地傾向以環保等部門為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而省政府提起的訴訟中則主要以企業為被告。顯然,由于放寬了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有利于不同的主體在不同的案件中發揮優勢,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將得到更好的發展與完善。
在生態文明受到空前重視的背景下,一些旨在加大環保力度的制度正在不斷地被發掘出來。同為省級政府,云南省政府和江蘇一樣也是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試點,同時云南還在推行一個新的制度,即由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省政府2016年度環保工作進行打分測評。近日媒體報道,打出的分數是79.6分,測評結果為“合格”,“也就是說,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對省政府過去一年環保工作的評價,只上了‘及格線’”。
按照《環境保護法》,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然而據媒體披露,近半省政府并未落實相關規定。云南省則不但是全國首批人大審議政府環保報告的省份,現在更開創了“報告+評議+測評”的“三合一”監督方式,在全國尚屬首例。而從人大打出的分數、評議中代表們提出的尖銳意見和測評后省政府負責人的表態中,可以得出一個判斷:云南省人大對環保工作的監督是認真的,這種認真的態度也對政府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一位委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人大打出一個只上了“及格線”的分數有好處,“說明環保工作沒做好同時也給政府提個醒,工作成效和人民期望之間還有差距。”不滿是向上的車輪,正是因為不滿,才會有公益訴訟改革、人大測評環保工作等一系列制度的創新,也正是因為不滿催生了無限動力,中共中央提出的生態中國、綠色中國的愿景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