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環保部、保監會聯合發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該《辦法》將按程序征求意見、審議后,以環保部、保監會部門規章形式實施。專家認為,這是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的一大進步,但仍需立法支持。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這種保險投保人主要為企業,按照相關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人承擔賠償和治理責任,是維護環境受害人權益和修復生態的一種有效理賠制度和救濟手段。
推行環責險的好處,在2016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保部負責人對此曾做過一番闡釋,他表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是中國環境高風險期,環境事故呈高發頻發態勢,而從此前的環境污染事故來看,由于企業難以承擔巨額的環境修復賠償,陷入“企業污染,政府和受害者埋單”怪圈,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環境責任險,用市場的手段分擔企業污染環境的財務成本不失為一個較好選擇,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慣常的做法。
在環保部負責人做出上述表態的時候,中國嘗試推行環責險其實已經有了一些年頭。2007年,環保部、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始在全國層面推動環責險;2013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再次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然而多年的推行,環責險卻陷入了一種叫好不叫座的尷尬之中。數據顯示,2014年環保部公布的投保名單中,包括22個省市區近5000家企業,而到了2015年,縮水為17個省市區近4000家企業。
何以如此?大致有兩種解讀的視角。一是認為企業環保違法的成本太低了。以常理論,保險作為一種風險分擔機制,只有投保人所面臨的風險與其承擔風險的能力足夠懸殊的時候,一個人或企業才會產生強烈的投保需求,假若企業環保違法的成本不高,在企業眼里,事先的投保當然就太不合算了;二是在保險業人士看來,環責險間接保障的是公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環責險產品因此更類似一種準公共品,這樣的產品必須要有法律、政策的支持,而不能由企業自行決定買還是不買。
現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意味著環責險的推動即將進入強制模式。以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環責險有著不同發展模式,強制保險并不鮮見,比如美國的綠色保險就是典型的強制保險制度。中國推行強制環責險更有著現實的考慮,綜合各種因素權衡多種利益,應該是較好的抉擇。只是在強制之外,也不妨參照其他險種,在投保金額上對環保意識強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然而專家所說的“仍需立法支持”是一個問題,因為新《環保法》稱“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現在轉為強制模式顯然于法無據,解決的辦法應該是在新《環保法》修訂時將強制環責險寫入,而在此之前地方的一些試點則可為修法提供經驗。
解決了“于法無據”,全面推行強制環責險仍然面臨著一些新的挑戰。將保險制度引入環保,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在呼喚建立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評估機制,要求更多的專業人才和專業機構應運而生,因為沒有這種評估,投保及賠付均無從談起,勢必影響強制環責險制度的推進。
強制環責險實施保障了公眾利益,促使企業逐步提高環保意識,而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它又是對投保企業的保護和救濟。這是推行強制環責險的一個多贏結果,自然也是最理想的結果。既是多贏,當下各盡其力當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