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淘寶訴平臺售假店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姚某在淘寶店鋪上銷售假寵物食品的事實成立,認定被告的售假行為對淘寶商譽造成侵害,判處被告向淘寶網賠償人民幣12萬元。
據報道,2016年5月,淘寶發現姚某店鋪銷售的某品牌貓糧有假貨嫌疑,遂以“神秘購買”的方式在該店鋪購買一袋該品牌貓糧,并將線索移送警方。姚某被警方抓獲并受到刑事處罰后,淘寶將姚某告上法庭,以商譽受損為由提起民事索賠。此案成為范圍內電商平臺打假開庭審理的第一案。此外,淘寶還在上海起訴一個涉嫌售賣假五糧液酒的賣家,在深圳起訴一個涉嫌售賣施華洛世奇假表的商家,目前這兩起案件都在審理中。
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外部分輿論認為,電商平臺大多有放任、縱容店鋪售假的故意。有人進而相信,電商平臺能夠從店鋪售假中獲得相應收益,因此電商平臺對打假沒有任何積極性,甚至還可能成為售假店鋪的“避風港”、“保護傘”。淘寶主動為警方提供打假線索,配合警方對涉嫌售假的店鋪實施打擊,并以電商平臺的身份狀告售假店鋪,依法提起民事索賠,表明電商平臺不再甘于承受輿論的誤解,而要以實際行動向世人昭示,自己也是假貨的受害者,最有理由和動力支持并參與打假,且對打假負有內在的重大責任,絕不能與制假售假者形成利益共同體,更不可能成為假貨的“避風港”、“保護傘”。
我國傳統的打假工作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是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對打擊假貨承擔主體責任,為自己所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承擔第一責任,一旦被查出制假售假問題,首先要追究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其二是各級政府、質量監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承擔產品質量監管責任,并將監管責任形成的工作壓力傳導到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推動從源頭上保障產品質量,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行為。其三是消費者和社會其他方面,以多種形式對生產經營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參與產品質量綜合治理。
互聯網技術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加強產品質量治理、提高打假工作效能開辟了巨大的空間。一個重要的突破和創新,就是在打假工作的第一層面上,或者說在第一層面和第二層面之間,增加了電商平臺這個全新的環節。從性質上講,電商平臺仍然屬于生產經營企業,需要承擔產品質量主體責任,但它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經營企業,而是利用互聯網技術組建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把億萬家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經營企業鏈接、聚合起來。電商平臺最大的優勢是具有先進的技術手段,不但能夠提高監督、管理億萬家入網商戶、店鋪的精準度和效率,而且能夠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海量的大數據信息,為產品質量監管創新升級提供新的思維和支持。
電商平臺和政府職能部門進行合作,雙方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被監管與監管的關系,前者既是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的對象,又承接了從政府職能部門衍生或轉移出來的部分監管職能,承擔著從平臺的角度監管入網商戶、店鋪的職責。在當下的產品質量治理格局中,電商平臺成為了既不同于傳統生產經營企業,也不同于政府職能部門,但與這兩個層面都密切相關的特殊治理主體,具有了產品質量綜合治理“中樞平臺”的特征和職責。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店鋪售假案經法院依法判決,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和啟示價值。電商平臺進一步明確自身定位,積極履行作為打假“中樞平臺”的職責,有利于推動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嚴格依法履職,加大產品質量治理的力度和強度,更好地發揮打假“總指揮”、“主力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