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17〕97號,以下簡稱《辦法》)。就此,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一、問:政府收費公路內涵是什么?為什么要發行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答:根據有關規定,政府收費公路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采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等。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
過去地方發展收費公路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由社會投資者運用BOT等經營性模式建設,另一種是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采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建設。隨著預算法(2014年修訂)的實施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的印發,地方原有各類交通融資平臺的政府融資功能被取消,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需要相應調整,改為政府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建設資金。政府收費公路有長期穩定的收益來源,有可靠的通行費和廣告、服務設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收入作為債務償還的來源,為及時償付專項債券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目前,我國公路發展還處于成網的關鍵時期,適度發展政府收費公路有利于路網的完善優化,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設籌資渠道,也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
近期,延續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改革理念,在推動發行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同時,《辦法》明確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地方政府為發展政府收費公路舉借,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專項債券。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于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于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不得用于經營性收費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也不得用于償還存量債務。
二、問: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有什么積極意義?
答: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是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嚴格按照預算法(2014年修訂)要求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規范地方政府收費公路融資行為的重要舉措,對推進政府收費公路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
一是保障國家公路網規劃目標的如期實現。“十三五”和“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公路加快建設成網的關鍵時期,收費公路建設和融資任務還比較繁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作為政府債券,具有信用等級高、籌資數額大、融資期限長、融資成本低等優勢,是收費公路發展的重要資金渠道。
二是防控交通領域政府債務風險的需要。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納入專項債務限額管理,債券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接受人大監督;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期限、結構明確合理,信息公開透明,便于市場和公眾監督。這種更加規范化、標準化、透明化的融資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領域新增債務風險。
三是完善專項債券制度。依據預算法(2014年修訂)、國發〔2014〕43號文件確定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理念,借鑒國外市政債券管理經驗,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強化了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發揮項目對應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和資產償債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隱患。
四是深化財政與金融互動。選擇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有利于豐富地方政府債券品種,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進一步增強地方政府債券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對債券科學合理定價,提高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水平,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地方政府債券,帶動民間資本支持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激發民間投資潛力。
三、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及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的重點是什么?
答:《辦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從額度管理、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基礎上,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進一步突出以下重點:
一是體現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理念。《辦法》強調,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辦法》明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其中,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于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
二是落實市縣政府管理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辦法》落實了市縣政府管理責任,明確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測算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需求,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報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待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下達各市縣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額度內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協調配合,發揮部門各自優勢,保障專項債券順利發行、使用和償還。
三是加強債務對應的資產和權益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交通部門,將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建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資產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資產日常統計和動態監控。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質押。
四是依法安排債券規模。財政部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政府收費公路建設融資需求、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和專項收入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全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總額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由財政部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抄送交通運輸部。
四、問:《辦法》在加強債券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就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償還的管理和監督做出了具體和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使用管理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和職責分工。
二是要求嚴格依法依規舉借債務。《辦法》在國發43號文的基礎上再一次強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不得通過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違規提供擔保。
三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問責力度。《辦法》強調,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暫停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監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