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出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確保公示系統各項功能的最大化實現與應用,進一步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從信息歸集與公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運行與保障、責任追究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公示系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公示系統是國家建設的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臺,是企業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臺,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網上監管的操作平臺,是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重要工作平臺。
《辦法》規定,工商總局負責定期公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制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范》,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標準歸集信息。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信息,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匯總到工商總局。匯總的信息應與其在本轄區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辦法》強調,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公示系統中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的歸集公示、共享應用等提供服務和保障,主動作為,以更好地推進部門間協同監管。
《辦法》要求,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使用公示系統,開展信用監管、大數據分析應用等工作;與其他政府部門交換案件線索、市場監管風險預警等信息,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協同監管工作。
《辦法》還明確了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之間以及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與信息化管理機構之間的職責,有利于公示系統的規范統一、高效運行和推進各項具體工作的落實。
2014年3月1日以來,全國各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總局統一規范標準,積極建設公示系統。2016年12月22日,公示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基本建成。公示系統成為企業的“光榮榜”“成績單”,企業通過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累自身信用,收獲更多的信用紅利;政府部門通過其共享涉企信息,實現工作聯動,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截至2017年6月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累計訪問量354.84億人次,累計查詢量163.67億人次,2017年以來日均訪問量1833.22萬人次,在降低市場交易風險、加強部門協同監管、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