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七十六號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申長雨
2017年6月27日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完善專利審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專利申請或者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一)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能制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涉及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四)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五)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
(二)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第五條 對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或者全體復審請求人同意;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應當經無效宣告請求人或者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處理、審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的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調解組織可以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第六條 對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以及本年度待審案件數量等情況確定。
第七條 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應當采用電子申請方式。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信息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的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當事人提出專利復審、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文件;除在實質審查或者初步審查程序中已經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案件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組織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核優先審查請求后,應當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專利復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第十一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兩個月,申請人答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復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四)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第十三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復審請求人延期答復;
(二)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
(三)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四)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審理依賴于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六)疑難案件,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