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
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1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現就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以下簡稱“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稅控系統產品價格。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
二、降低維護服務價格。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由每戶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
三、稅控系統產品購買和技術維護服務費用抵減應納稅額。增值稅納稅人購買稅控系統產品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及時全額抵減。
四、加強技術維護服務及價格行為監管。有關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提供及時、優質服務;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的,不得收取費用。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和稅控系統產品供貨單位,向用戶強行推銷或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的,以亂收費查處。
五、上述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關于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IC卡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2〕9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產品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3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6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