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生活已近20年的肖光庭,始終是個“外地客”。他想通過人才引進入戶政策入戶,雖然積分早就超過100分的入戶要求,但因是盲人,體檢不合格,無法入戶。類似的事情也發生在盲人劉天華身上,他在深圳市擁有自己的住房,入戶積分達130分,5月4日還被深圳市團市委、市青聯評選為2017年十位“深圳好青年”之一,因為體檢不合格,無法入戶。近日深圳市人社局、衛計委等部門回應,《體檢標準》并不違法。(7月1日《新京報》)
《深圳市擬引進市外人員體檢標準(試行)》第15條規定: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此外該“體檢標準”還規定,有聽力障礙或肢體傷殘者,均不合格。以此之故,肖光庭、劉天華雖積分早滿,但被阻截在入戶大門之外。
處“體檢標準”上位的《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規定,身體健康是入戶五個基本條件之一;可是,身有殘障和身體不健康是一回事兒嗎?誠如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身體殘障不是一種醫學病癥,而是后天事故或者先天就已經形成的,不能列為身體不健康。”將二者簡單等同,是有違社會常識的。
精神分析學派一代哲學大師、奧地利心理學家阿德勒的“自卑與補償”理論指出:自卑感是人格發展的動力,“器官自卑”能刺激補償或過度補償——個體通過努力克服缺陷,或通過注重發展各種取代缺陷的機能來對缺陷進行補償,甚至個體通過極大的努力,使以前的缺陷轉變成優勢。
所以,一些身有殘障的人士對社會作出超凡貢獻的例子可謂舉不勝舉。諸如曾入選美國《時代周刊》“20世紀美國十大英雄偶像”的美國女作家海倫·凱勒,就視、聽俱無。無論英國物理學家、《時間簡史》作者斯蒂芬·霍金,還是我國殘聯主席張海迪,又或臺灣地區“中央研究院”院士、史學巨擘許倬云,皆是明證。
《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及其配套“體檢標準”既然是用以引進人才的,那就只應問對方是不是人才,而不是把“身有殘障”偷換為“身體不健康”后,去問對方是否身有殘障。像劉天華一邊被深圳市團市委、市青聯評選為“十大深圳好青年”,無疑是人才;一邊卻被深圳市人社局以其是“盲人”——體檢視力不達標拒絕落戶,豈不反諷?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明文規定: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深圳市相關部門將“身有殘障”等同“身體不健康”,拒斥盲、聾、肢殘人士積分入戶的人才引進體檢標準,已經涉嫌公然歧視殘疾人。
深圳市人社局日前回應:“體檢標準是由市衛計委牽頭,作為通用性的人才引進體檢標準,其制定原則是申請人……能勝任一般工作崗位”;深圳市衛計委則表示:《體檢標準》的制定是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可是一則,公務員是服務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群體的,對其身體健康程度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相對高標不奇怪;而政府部門主要職責之一是維護社會公平,重“雪中送炭”而非“錦上添花”,在通用性人才的引進落戶上,又豈可也“就高不就低”,涉嫌歧視殘障人士?二者體檢標準沒有拉開梯次,而是簡單套用合一,豈不荒唐?
其二,據深圳市法制辦稱:深圳市衛計委、人社局認為“體檢標準”不屬規范性文件,故未提請法制辦審查。所謂“非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用于日常管理的內部文件或規定,自然無需提請審查;可是該“體檢標準”,涉及通用性人才的積分落戶問題,事關公民安居樂業的切身利益,具有一目了然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相關部門又豈能口含天憲,指鹿為馬,將“規范性文件”自認為“非規范性文件”,就既不公示,更不提請市法制辦審查了?理應及時糾正,將“體檢標準”提請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將其中抵觸于《殘疾人保障法》、涉嫌侵犯殘障人士權益的內容刪除。
此外,《殘疾人保障法》第6條還明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深圳市相關部門該“體檢標準”的制定,事涉殘障人士能否順利積分落戶、安居樂意的重大權益問題,卻徑直套用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而不聽取殘疾人及殘聯意見,也未免過于專擅,目中無“法”。
當地殘聯,也有必要挺身而出,及時介入,一則,為肖光庭、劉天華等殘障人士維護合法權益,二則,提供意見,集思廣益,推動該“體檢標準”的制定、修改走向合理合法化。深圳市通用性人才引進積分落戶政策,不能以一道偏畸的體檢標準坎兒,將殘障人士摒棄在落戶大門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