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關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執行問題的人,昨天有一個“喜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述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對第24條新增兩款規定,明確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下發有關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
被人們通稱為“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意味著,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這是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夫妻一方借債,另一方也有義務和責任還債,要不然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既然是夫妻,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也是應該的,所以法律這么規定本來沒什么問題。問題是,法規在實際執行中卻面臨這種情況,即夫妻一方舉債而另一方并不知情,導致雙方離婚后還要背負債務,出現所謂“離婚被負債”情形。
一個典型案例是:加拿大某海歸女士與王某結婚后,王某瘋狂舉債,并在婚后兩個月跑路。短短兩個月的婚姻,這位“海歸女”卻要為約50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媒體報道中,還有一些類似的案例。
這當然很不公平。相關案例因此也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由此,還出現了一個由近百名“受害者”組成的“反24條聯盟”。這些成員普遍認為,正是“24條”的錯誤規定,導致她們蒙受不白之“債”,因此建議修改或廢除該條款規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上述補充規定的一個社會輿論背景。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補充規定并非一味迎合部分民意,而是站在更為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來回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
補充規定的最大亮點,是對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債務性質作出細化,將不受法律保護的虛假債務、非法債務排除在外。事實上,現實中夫妻一方遭遇“被負債”,往往是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被地方法院不當認定所致。比如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欠下的債務,就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等于法院在支持違法活動。
同時也要看到,“2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仍然具有合理性和現實針對性。讓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合情理下“被負債”固然不公,但法律一樣也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試想,如果夫妻一方借債并通過假離婚將資產轉移至另一方名下,然后雙手一攤告訴債權人“我沒錢還”,債權人豈不是成了冤大頭?為保護夫妻一方合法權益而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正義。
法律的公平公正,還有賴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實際上,不少“離婚被負債”案例的出現,和“24條”并無直接必然關系,而在于法院審理環節存在問題。如法官簡單、機械地采信單方證據,從而粗率地作出判決,等等。又如,由于“24條”規定了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有些法官因此放松了對債務真實性的審查。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有關通知中,對這一問題也強化了相關措施。
“離婚被負債”不公,“假離婚逃債”也不能縱容。最高人民法院對“24條”增加條款規定后,在司法實踐中,仍需要法官依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甄別債務性質,公正作出判決,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