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3月施行,其中關于廣場舞的規定頗引人注意。《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但明確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場舞承擔著中老年人健身和社交的多重功能,深受中老年人的喜愛。在不擾民的情況下,廣場舞是民眾自由范圍內可選擇的娛樂方式。但近年來,因為噪音問題,廣場舞參與者與周邊住戶之間的沖突事件屢屢出現。廣場舞參與者遭到高樓丟水袋,甚至朝天鳴槍、用藏獒驅趕等新聞也時常見諸報端。
不光廣場舞,在公園合唱、抽打陀螺、甩鞭等“擾民健身活動”的存在一直都有爭議。北京市此次以地方立法對健身擾民情況進行專門規范,顯示了政府對該問題的態度和治理決心。
事實上,近年來對廣場舞的治理并不缺少規則。無論是國家層面的立法,還是各地出臺的規定、條例,從音量、時間到場地等方面規范廣場舞活動,不可謂不細致。比如,《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公園噪聲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城市公共綠地上禁止打鼓鳴鑼、甩鞭等噪聲污染大的活動,對于違反規定的個人、團體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安徽合肥從2015年起實施的《城市管理條例》則明確,廣場舞等有音樂伴奏的,應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得影響居民生活。
立法之后,執法更是關鍵。俗話說,法不責眾。在廣場舞參與者“人多勢眾”的情形之下,相關法規基本處于被虛置的狀態。眼下的情況是,如果周邊住戶受到廣場舞的噪音干擾,調解無果報警,警察一般本著調解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出警后勸導說服教育幾句也就罷了。但往往警察前腳一走,后腳廣場舞的音樂又響起來了。
所有的權利都有邊界,所有的自由都有前提。跳廣場舞是參與者的權利,享受安靜的生活環境、免除噪音污染是周圍住戶的權利。在歐美國家,類似廣場舞擾民事件很少發生,是因為權利邊界界定得非常明晰。只要有一位住戶反對廣場舞這類活動,且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依照,就得立即叫停。2013年7月,在美國紐約,一支華人舞蹈隊因為在公園排練廣場舞被投訴“擾民”,領隊甚至被警察銬了起來并收到了傳票。
良好的環境,是政府提供給公眾的公共產品之一。廣場舞該在什么地方跳、什么時間跳,跳的過程中要遵守什么規則,誰來協調,誰來監管,出了問題由誰且依據什么來處理……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更為明晰的規范,而規范明確后,就需要更有力的執行落實,只有這樣,立法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