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聯動,即便初衷是好的,但若成了阻礙自由競爭的門檻,把這塊市場搞成壟斷經營,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有問題。
據新京報報道,8公里路程開出12.87萬的拖車費,因被拒付而拿不到費用的救援服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故障車輛所屬公司支付該筆費用。1月13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被告車輛所屬公司支付拖車施救費31685元。法院認為,原告自制的價目表,未在作業前出示,亦未公示,其主張的各項收費均遠高于本市同行業一般收費標準,法院不予采信。
筆者認為,過去許多天價拖車費事件,包括這場官司本不該有,如果交通事故救援實行市場機制的話。
事實上,該救援公司的拖車救援業務本身就是壟斷經營,否則價格怎會遠高于同行業標準,價格又怎會不容商量。而壟斷,客觀上是“行政許可”的結果:該救援公司屬于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聯動救援機制成員。如果不是“聯動救援機制”成員的企業或經營者,不被允許參加事故救援,這種機制,實際上夾雜著“行政許可”的成分。或者說,這就是變相設置的“行政許可”。救援聯動,即便初衷是好的,但若成了阻礙自由競爭的門檻,把這塊市場搞成壟斷經營,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有問題。
事故拖車救援,如果雙方屬于自由交易,協商價格,即便“天價”也不會鬧上法庭——雙方愿意,就成交,不愿意,各自再尋交易對象便是。而不管是這樁“天價拖車案”,還是各地頻發的天價拖車,之所以糾紛不斷,根本原因是拖車價格并非由“愿打愿挨機制”形成,而是消費者除了接受之外,別無選擇。
當某個區域只有一家或幾家拖車公司,它們壟斷了救援業務,事故車主就只剩下兩種選擇:要么接受拖車公司的定價,要么別拖車。不拖車當然是不可以的,交警一邊急催事故車主拖車,一邊只允許“聯動救援機制成員”或其他方式的指定經營者上來,這是所有的“天價拖車”問題的根源所在。
李克強總理說過,簡政放權是鏟除腐敗的釜底抽薪之策。而如果逆簡政放權之勢,變相設置“行政許可”,難免有行政權力與經濟利益產生“瓜葛”之嫌。
因此,只有交通事故救援徹底地實行市場機制,打破相關的利益藩籬,才能真正地使“天價拖車費”事件乃至由此引發的官司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