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目標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地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并結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對有關地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于存在上述問題并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地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