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此前,文化部印發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直接對準網絡直播平臺,規定直播平臺須有許可證,主播要實名。兩部門相繼出臺規定,對網絡視聽類節目和直播平臺加強管理、明確監管辦法,直指網絡動態傳播的混亂局面。
伴隨網絡視聽節目的規模式發展,內容質量良莠不齊的現象越發突出,一時間,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成為“毀三觀”內容的傳播基地。而網絡傳播亂象最為嚴重的地方,正是近兩年興起的網絡直播平臺。任何人用一部手機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直播,傳播平臺設置打賞、送禮等環節,個別直播者為了經濟利益不斷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此次發布的《通知》要求,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絡平臺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持。由此可以看出,《通知》不斷強調法律法規,正是為網絡視頻節目制作與傳播念“緊箍咒”,是用法治亂;強化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監管作用,也將監管責任落到微博和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強調網民不可自制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則是力圖從根源上杜絕自媒體背景下新聞傳播的亂象。
如今,網絡社交已經滲透到民眾的生活中,互聯網業界也有“得互動平臺者得天下”的說法。有受眾就有市場,而有市場就要有規范。有了符合公共利益和長遠發展的法律規范來約束,新興的互聯網平臺才會有堅實的基礎,互聯網事業才能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