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一份重要意見,這份《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規范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力爭到2017年年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理順,崗位職責清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障規范到位,隊伍素質和形象明顯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明顯提升。據新華社
焦點1 從哪些方面對輔警進行規范?
管理監督“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在管理體制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在崗位職責方面,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區分警種和部門,明確界定、列舉了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協助開展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以及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
在人員招聘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并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在管理監督方面,按“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作出規定。
在職業保障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焦點2 輔警的招聘使用有哪些嚴格要求?
基層所隊不得自行招聘輔警
嚴把入口。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招聘要統一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嚴明紀律。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嚴格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落實責任。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清理規范。將部署地方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規范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范聘用程序,集中進行管理。
焦點3 從哪些方面保障輔警權益?
特別優秀輔警考警察適當照顧
意見從工資待遇、職業發展、撫恤優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見明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其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意見還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統一著裝和裝備配備要求,以及因公(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準為烈士后的撫恤優待政策。
縱深
多地曾出輔警管理地方法規
在國辦發布《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之前,一些地方已經“先行”制定或擬制定相關文件。如深圳曾在今年9月就《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征求意見。
除了深圳,蘇州、無錫、大連和武漢等地都在輔警管理方面出臺過相關的地方性政府規章。2012年5月,蘇州市出臺了全國首個規范輔警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即《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明確輔警“是一種職業”而非“一個新警種”。
輔警具體履行哪些職責受關注
記者注意到,昨天國辦發布《意見》時,大致提及但未詳細公布輔警具體職責。
深圳此前則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輔警的職責,勤務輔警可以在公安機關及其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職責內容包括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接受、處理群眾求助,治安巡邏,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現場,疏導交通等。
深圳市政府法制辦曾就警務輔助人員立法的必要性作出說明,深圳全市公安機關臨聘人員約4萬人,在發揮了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面臨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亟待立法予以解決。
深圳的條例擬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變通,將目前必須要由兩名警察執行的部分權限變通為一名警察帶領一名輔警即可履職。擬賦予輔警的6項權限包括:一是110警情現場處警;二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三是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四是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五是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但正是這一規定引發爭議。深圳輔警能在警察帶領下履行上述職責,是否分享了警察部分“執法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章志遠曾參與起草蘇州規范輔警的政府規章,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于輔警在一名以上警察帶領下履職,包括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等規定則需要“慎重考慮”。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認為,警察是一個特殊職業,其職權由《警察法》作出規定。通常為了解決警力不足,公安機關采取聘用方式由輔警協助執法,承擔一部分警務部門委托的任務,但是帶有強制性的措施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力不得由輔警行使。
既要保障輔警也要提高素質
雖然沒有透露當前全國輔警數量,但就昨天國辦發布的《意見》解讀時,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后,輔警中甚至出現濫用職權、違法犯罪等問題。
章志遠此前告訴新京報記者,當前輔警管理不規范的同時,“工作累、待遇低也是輔警群體存在的問題”,為此他表示,在對輔警隊伍規范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強相關保障,提高輔警素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也曾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在當前輔警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加強規范化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此外輔警承擔一定的職責,因此需要加強相關訓練,包括定期培訓、履職考評等,“更重要的是要統一對輔警的履職進行監督?!毙戮﹫笥浾?王夢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