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在河南沈丘縣采訪時發現,在縣城道路上,經常有一輛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執法車呼嘯而過,而在交通局、縣城管局、縣城建局、縣環保局等局機關院子里停靠的行政執法車輛,多數也未掛牌,還有幾輛停靠在路邊的警車,也未懸掛車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如果車輛未懸掛號牌上路,已涉嫌違法,應該成為“執法對象”,更不用說大搖大擺跑去執法了。
這樣明顯違法的事,卻不是一個地方的個例。記者在周口市、商水縣、太康縣等地走訪,一天之內就發現未掛牌執法車12輛。根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河南、河北等地,都曾發現執法車未掛號牌或者用自制執法標志遮擋號牌現象。一些民眾反映,這種現象“都見慣了,習以為常”。
如此怪事,是怎么發生的?記者試圖解答疑問,卻遭遇重重阻力。被采訪的主管部門,或說不知情,或說不歸他們管,更有甚者,沈丘環保局有關負責人竟說,沒掛牌的原因是經費不夠。有錢買車,竟然沒錢上牌,這說不過去,一看就像是借口。
從此前調查看,這些無號牌的執法車,有的是被裁減或者停用的執法車輛,然后又私自啟用了;還有的是不符合公務車改革要求,未經批準的編外車輛;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執法部門覺得“執法車”標志比統一的制式牌照更管用,所以能上牌也不上,任由執法權力“裸奔”。
當然,這些都不是執法車不掛號牌的正當理由。公務車改革之后,對公務用車的管理更嚴了,但必要的公務和執法用車還要保障。如果確是執法所需,執法部門就應該提出需求,按規定購置配備。目前,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公務車的購置和使用規定,所有公務用車都要經過審批備案,有的還要求設置醒目標志,以便于公眾監督。連號牌都不掛,民眾不知道這些車是否經過批準備案,甚至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執法車,更談不上對其進行監督了。
執法者首先要守法,這是最基本的要求,然后才談得上在職權范圍內公正文明執法。所以,對這些不掛牌的執法車,不僅是要記分罰款這么簡單。更嚴重的是,這反映出一些執法者本身就漠視法律和規則,很難保證他們能夠公正嚴格執法,甚至已經失掉了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民眾說,不掛牌照的執法車,能當成是無證執法嗎?就是對執法公信力提出了質疑。
因此,對無牌執法車反映的執法犯法和權力運行問題,不但交管部門要勇于執法,進行糾正,紀委和監察部門也該出手正風肅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