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了南京9名小學生提出的修改廣告法的建議信。主要是針對在兒童節目最精彩處頻繁插播廣告、部分廣告內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廣告制作、發布中的突出問題,他們從時間限制、內容限制、形式限制和對食品及玩具廣告另做詳細規定等四個方面對廣告法提出了修改意見。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以正式回函的方式予以回應,告知有關建議的研究情況和有關部門的反饋情況。(9月19日《光明日報》)
應該說,未成年人是很多商家青睞的消費群體。自然會有很多大量針對未成年人設計、發布、傳播的廣告內容。但目前尚無對涉及未成年人廣告進行科學詳盡約束的規范性文件,進而導致現實中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比較混亂,無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回函意義非同尋常,相關部門也應及時加以調研論證,嚴格詳盡地對涉未成年人廣告加以規范。
眾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身體及心理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判斷辨別能力較差。這決定了如果其接觸的負面信息較多,很可能對其學習及成長帶來不利影響,甚至會誤入歧途。為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良廣告內容的侵害,廣告法已做了相應規范。如要求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商品的內容,或者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遺憾的是,這些規范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也讓監管部門執法時難以掌握邊界。譬如,除少兒頻道外,很多電視頻道不屬于針對未成年人的傳播媒介,但卻有固定的播放動畫片時段,其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不比少兒頻道差。還有一些廣告專門在動畫片等兒童熱播劇時段頻繁插播,狂轟濫炸,以達到強化宣傳,潛移默化的效果,對未成年人的消費觀乃至價值觀帶來負面影響。而且,無限制地插播廣告,等于變相地增加了未成年人觀看電視、視頻節目的時間,無利于其健康發育,導致出現大量近視兒童。
規范涉未成年人廣告,既要有全局性,又要有針對性。首先需強調,對于任何廣告,無論是電視廣告還是互聯網廣告,都不得有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內容,這應該成為不可逾越的底線。其次應針對重點傳播媒介及兒童熱播劇作出更加嚴格、科學、細化的約束。如禁止在兒童電視節目中插播或植入廣告,對每集之間的廣告時間進行限制,同時限制每小時的廣告時間總長度,并對黃金時間段的廣告時間,重復次數予以限制。還有一點,需明確對不良廣告的投訴舉報路徑,具體而言,應克以教育機構,兒童權益保護機構對違規廣告的投訴義務,要求其發現違規廣告后應立即向監管部門反饋。
互聯網時代,信息的傳播速度之快,覆蓋面之廣非常人之所能控制。只有以更科學、細化、可操作的規范文件約束涉未成年人廣告,從源頭和渠道上減少違規廣告,方能打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外部環境。確保未成年人接受更多有利信息,不受違規廣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