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人防辦,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進一步改革工程建設標準體制,健全標準體系,完善工作機制,現將《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8月9日
附件:
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
我國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經過60余年發展,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已達7000余項,形成了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標準體系,在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經濟提質增效、提升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技術更新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比,仍存在著標準供給不足、缺失滯后,部分標準老化陳舊、水平不高等問題,需要加大標準供給側改革,完善標準體制機制,建立新型標準體系。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等有關要求,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情況,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標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戰略性、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強制性標準,優化推薦性標準,為經濟社會發展“兜底線、保基本”。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搞活企業標準,增加標準供給,引導創新發展。
堅持統籌協調。完善標準體系框架,做好各領域、各建設環節標準編制,滿足各方需求。加強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各層級標準間的銜接配套和協調管理。
堅持國際視野。完善標準內容和技術措施,提高標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推廣中國標準,服務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我國產品、裝備、技術和服務輸出。
(三)總體目標。
標準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標準管理制度完善、運行高效,標準體系協調統一、支撐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到2020年,適應標準改革發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政府推薦性標準得到有效精簡,團體標準具有一定規模。到2025年,以強制性標準為核心、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相配套的標準體系初步建立,標準有效性、先進性、適用性進一步增強,標準國際影響力和貢獻力進一步提升。
二、任務要求
(一)改革強制性標準。
加快制定全文強制性標準,逐步用全文強制性標準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新制定標準原則上不再設置強制性條文。
強制性標準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強制性標準項目名稱統稱為技術規范。
技術規范分為工程項目類和通用技術類。工程項目類規范,是以工程項目為對象,以總量規模、規劃布局,以及項目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強制性標準。通用技術類規范,是以技術專業為對象,以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的強制性標準。
(二)構建強制性標準體系。
強制性標準體系框架,應覆蓋各類工程項目和建設環節,實行動態更新維護。體系框架由框架圖、項目表和項目說明組成。框架圖應細化到具體標準項目,項目表應明確標準的狀態和編號,項目說明應包括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
國家標準體系框架中未有的項目,行業、地方根據特點和需求,可以編制補充性標準體系框架,并制定相應的行業和地方標準。國家標準體系框架中尚未編制國家標準的項目,可先行編制行業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行業標準可制定補充條款。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補充條款均沒有規定的內容,地方標準可制定補充條款。
制定強制性標準和補充條款時,通過嚴格論證,可以引用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中的相關規定,被引用內容作為強制性標準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效力。鼓勵地方采用國家和行業更高水平的推薦性標準,在本地區強制執行。
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不得重復其規定。
(三)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體系要形成有機整體,合理界定各領域、各層級推薦性標準的制定范圍。要清理現行標準,縮減推薦性標準數量和規模,逐步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
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基礎性、通用性和重大影響的專用標準,突出公共服務的基本要求。推薦性行業標準重點制定本行業的基礎性、通用性和重要的專用標準,推動產業政策、戰略規劃貫徹實施。推薦性地方標準重點制定具有地域特點的標準,突出資源稟賦和民俗習慣,促進特色經濟發展、生態資源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傳承。
推薦性標準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四)培育發展團體標準。
改變標準由政府單一供給模式,對團體標準制定不設行政審批。鼓勵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和相應能力的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根據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按照公開、透明、協商一致原則,主動承接政府轉移的標準,制定新技術和市場缺失的標準,供市場自愿選用。
團體標準要與政府標準相配套和銜接,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協同發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要嚴格團體標準的制定程序,明確制定團體標準的相關責任。
團體標準經合同相關方協商選用后,可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鼓勵政府標準引用團體標準。
(五)全面提升標準水平。
增強能源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和長遠發展意識,妥善處理好標準水平與固定資產投資的關系,更加注重標準先進性和前瞻性,適度提高標準對安全、質量、性能、健康、節能等強制性指標要求。
要建立倒逼機制,鼓勵創新,淘汰落后。通過標準水平提升,促進城鄉發展模式轉變,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品更新換代,推動中國經濟向中高端發展。
要跟蹤科技創新和新成果應用,縮短標準復審周期,加快標準修訂節奏。要處理好標準編制與專利技術的關系,規范專利信息披露、專利實施許可程序。要加強標準重要技術和關鍵性指標研究,強化標準與科研互動。
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可制定高于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推薦性標準,鼓勵制定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以及具有創新性和競爭性的高水平團體標準。鼓勵企業結合自身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細化、更加先進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實行自我聲明,不需報政府備案管理。
(六)強化標準質量管理和信息公開。
要加強標準編制管理,改進標準起草、技術審查機制,完善政策性、協調性審核制度,規范工作規則和流程,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避免標準內容重復矛盾。對同一事項做規定的,行業標準要嚴于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要嚴于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標準制修訂信息共享,加大標準立項、專利技術采用等標準編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開力度,嚴格標準草案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強化社會監督,保證標準內容及相關技術指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發布標準的信息公開機制,除公開出版外,要提供網上免費查詢。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必須在政府官方網站全文公開。推薦性行業標準逐步實現網上全文公開。團體標準要及時公開相關標準信息。
(七)推進標準國際化。
積極開展中外標準對比研究,借鑒國外先進技術,跟蹤國際標準發展變化,結合國情和經濟技術可行性,縮小中國標準與國外先進標準技術差距。標準的內容結構、要素指標和相關術語等,要適應國際通行做法,提高與國際標準或發達國家標準的一致性。
要推動中國標準“走出去”,完善標準翻譯、審核、發布和宣傳推廣工作機制,鼓勵重要標準與制修訂同步翻譯。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標準互認、版權互換。
鼓勵有關單位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加強與國際有關標準化組織交流合作,參與國際標準化戰略、政策和規則制定,承擔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制定,推動我國優勢、特色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部門、各地方要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結合本部門、本地區改革發展實際,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地區改革發展規劃。要完善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協同推進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技術支撐機構作用,創新標準化管理模式。要堅持整體推進與分步實施相結合,逐步調整、不斷完善,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強制度建設。
各部門、各地方要做好相關文件清理,有計劃、有重點地調整標準化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政策與前瞻性研究,完善工作機制和配套措施。積極配合《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進一步明確標準法律地位,明確標準管理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要加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引用標準力度,充分發揮標準對法律法規的技術支撐和補充作用。
(三)加大資金保障。
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大對強制性和基礎通用標準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探索政府采購標準編制服務管理模式,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積極拓展標準化資金渠道,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標準化工作,在保證標準公正性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場化方式籌集標準編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