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批準,中央第十輪巡視將對32個單位黨組織開展專項巡視,同時對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個省市進行“回頭看”。近期,中央巡視組陸續進駐相關單位并召開動員會。
在中央持續高壓反腐狀態下,中紀委對一些落馬官員的通報措辭,也引起了公眾的關注,“對抗組織審查”就是其中之一。6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文回復如何認定處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有哪些落馬官員曾對抗組織審查?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統計,2015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通告中,有43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的表述。截至2016年上半年,這一數據就達54例。
“大老虎”對抗組織審查占比大
2014年9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了對中央網信辦副局級干部高劍云(原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五局副局長)的查處結果。這是十八大后,在查處通報中首次出現“對抗組織調查”表述。
2015年1月15日發布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表示,“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必須納入依規懲處的重點內容”。
“‘對抗組織審查’是2015年以來比較新鮮的一個說法,但并不是一個新的現象,在查處腐敗官員的過程中一直都存在,一些官員懷有僥幸心理,企圖蒙騙過關。”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
從2015年的通報來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的表述上半年僅有5例,另38起均集中出現在2015年下半年的通報中。 2016年,這一表述在通報中密集出現,截至2016年上半年,就達54例(其中53例表述為“對抗組織審查”),超過去年總和。從這些被通報的落馬官員的級別上來看,“大老虎”的數量“可觀”,2015年中有14人為省部級官員,占33%;2016年上半年,省部級官員亦有12人,占22%。
其中,2015年10月,在對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的通報提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2016年1月5日,對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的通報提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長期搞團團伙伙,對抗組織審查”。
今年為何數量飆升?
從通報中“對抗組織審查”的官員數量上來看,今年上半年與去年相比呈現 “飆升”的態勢。上半年通報最多的2月份,達到16人。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抗組織審查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官員與利益相關人員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另一種就是給審查人員施加壓力。
“一方面,很多官員在被審查的時候想盡辦法隱藏贓款或者串供,試圖逃避調查和問責;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僥幸心理,認為那些利益相關的人會幫他隱瞞信息,殊不知很多時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會把他供出來。”莊德水說。
此外,莊德水還表示,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今年1月份開始正式實施,很多黨員干部對紀律審查這一條的適用還存在模糊不清的認識。“不少人認為還可以把贓款藏起來或者蒙混過關規避調查,其實是對紀律規定的內容理解不深。這樣的很多行為都屬于對抗組織調查。”
據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微信公號“人民日報政文”報道,有紀委負責紀律審查的同志表示,每名被組織調查的黨員干部剛一接受調查,組織上首先給他準備的就是一本黨章,讓其對照黨章,好好思考自己作為一名黨員,到底有沒有遵照黨章去履行黨員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說,紀律檢查部門在調查這名干部時,還是將其作為一名黨員來對待的,作為組織中的一分子,這名干部自然有義務按照組織的章程和規定,將自己的有關情況如實向組織作出報告,不得有所隱瞞。也正因如此,那些設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等干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明顯是違背黨的組織紀律的行為,按照黨的章程和紀律,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如何認定“對抗組織審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那么,在執行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如何把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指出了四個方面問題。
第一,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問題。新舊條例有個演變過程,如果被審查人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生或延續至2016年1月1日后,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并處理。
第二,關于如何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時間節點。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后,也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實施后、組織決定審查前。比如被審查人在收受他人錢款后,為防備日后可能被組織查處,與送錢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這種行為也屬于對抗組織審查。
第三,關于干擾巡視工作能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問題。該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因此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依據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相應黨紀處分。
第四,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和黨員正常行使申辯、申訴權利的區別問題。被審查人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對違紀事實、行為性質等提出的合理辯解,不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應該認真聽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顧慮或畏懼心理,談話初期避重就輕、拒不交代,但經思想教育后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問題的,也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對抗組織審查,都有啥花樣?
串供、轉移贓款
福建省原副省長徐鋼,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與其妻及部分行賄人串供,轉移、藏匿贓款贓物;安徽省委巡視組原副組長方克友,為掩蓋多起違紀事實真相,與多人串通,編造虛假還款協議和催款、承諾還款手機短信,統一口徑,對抗組織審查。
偽造證據
山西太原市陽曲縣委原書記呂榮,當地紀委在已經掌握其嚴重違紀問題的情況下曾多次找其談話,希望喚醒其黨性觀念和黨規黨紀意識,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但呂榮始終對組織的挽救不以為然,仍心存僥幸、執迷不悟,甚至通過串通造假、轉移贓款、偽造證據等手段,干擾、妨礙、對抗組織審查,妄圖瞞天過海、蒙混過關。
打擊報復舉報人
天津臨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巡視員、辦公室主任石力,訂立攻守同盟,銷毀書證物證,偽造拒賄材料,嚴重干擾、妨礙、對抗組織審查。特別是,利用分管紀檢監察工作職權,采取非法手段對被其所“疑似”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唆使涉案人到紀檢機關纏訪、鬧訪。
案發前“模擬情景”,研究對策
江西省紀委一位從事紀律審查工作的干部透露,有的官員在省紀委對其有關問題進行初核時數次找人串供,甚至專門模擬紀委問話;有的在案發前與從事公檢法工作的親屬共同研究紀委的辦案方法;還有的在聽到省紀委要調查他的風聲后,四處打探消息、托人說情,當辦案人員將其帶離辦公室時,從辦公桌上還發現了寫有他自認為會影響辦案的人員姓名和電話的字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