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全面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指出,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于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意見》對行政機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二是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五是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意見》強調,要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揮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要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不斷規范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意見》要求,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