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29日發布關于40個縣財政扶貧資金的審計結果公告。公告顯示,基層扶貧資金監管比較薄弱,1.38億元被騙取套取或違規使用,8.43億元扶貧資金長時間閑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6年2月至4月,審計署對河北等17個省、直轄市的40個縣、區(以下統稱縣,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26個)2013年至2015年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并檢查了有關主管部門履行扶貧相關資金分配管理職責情況。審計共抽查扶貧資金50.13億元,占40個縣同期投入的45.58%,涉及364個鄉鎮、1794個行政村和3026個項目。
審計結果顯示,基層扶貧資金監管比較薄弱,1.38億元被騙取套取或違規使用。由于項目及資金申報審核鏈條長,相關部門監管還不到位,對基層單位申報資料失實情況,缺乏有效的甄別和問責追責機制,造成資金流失損失。其中:29個縣的59個單位和28名個人通過偽造合同、虛假發票列支、編造到戶補貼發放表、虛報工程量、重復申報等方式,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扶貧資金5573.13萬元;14個縣的財政、扶貧等部門和鄉鎮政府、村委會等20個單位違規將6091.35萬元扶貧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市政建設、賓館改造等非扶貧領域;17個縣的25個單位將扶貧資金2194.78萬元用于彌補業務經費、發放福利等支出。
審計還發現有8.43億元扶貧資金長時間閑置,7個單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違反規定收取項目推廣費、設計費等1249.36萬元主要用于彌補經費等支出,扶貧項目管理不善、2.99億元資金未發揮效益或形成損失浪費,部分扶貧資金分配未充分考慮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情況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