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性錯誤緣何糾結三十年?
時間:2016-06-02 11:23:02
來源:紅網 作者:徐林生
廣東中山市張家邊濠頭村的鄭先生,被自己的戶口簿年齡困擾了三十多年。據鄭先生向記者表示,1983年在遷移戶口時,派出所簽發的遷移證將他的出生日期誤寫為1956年12月23日,比實際出生日期推后了14個月。盡管當時提出有誤,無奈工作人員嫌麻煩,他只好將錯就錯辦理了戶口登記。上世紀90年代后期更換戶口簿時,他兩次到派出所提出更正申請,每次都被民警拒絕。由于現在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出生日期以及以前的證件、資料的出生年月不同,結果在辦理父親的遺產繼承和自己退休金發放等,均遭遇不少麻煩。更不可理解的是,戶口簿中,他妹妹出生日期是1957年6月2日,僅比他小5個多月,明顯不合常理。(5月31日《廣州日報》)
多年來,鄭先生不斷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但均被拒絕。中山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說,經過調查,發現鄭先生提出的更正出生年月與公安局登記的底冊信息不相符。他“出示的早期工作證、結婚證等登記日期,都是手寫版本,不能作為直接證明和依據。”
這似乎是一樁“歷史懸案”。時過境遷,從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責任分析,鄭先生目前顯然拿不出充分證據,證明33年前是派出所出錯,將其年齡寫小了14個月。而公安機關為了防備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對公民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請慎之又慎,原則上以最早記錄在案的底冊信息為準,也可以理解。但是,正如鄭先生無法證明33年前是派出所出錯一樣,公安機關也不能百分之一百肯定,幾十年前記錄的戶籍底冊信息,不出現半點差錯。而對鄭先生提供的早期工作證、結婚證登記日期,以“手寫版本”不能作為證據為由,一概認定其無效,也顯得過于武斷。
其實,三十多年前,在公安機關和個人都對原始戶籍登記的重要性,認識均有不足的歷史條件下,對這個“歷史懸案”的發生,糾結誰對誰錯已無多大意義。重要的是,對顯而易見的常識性錯誤,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讓它將錯就錯,一錯再錯,而應該啟動糾錯機制,糾正錯誤。在這樁“懸案”中,鄭先生與其妹妹相差5個多月,顯然不符常識,有悖常理。假如鄭先生與其妹妹是親兄妹無疑,且三十多年前的戶口簿,記錄的出生日期確實相差只有5個多月,那么,不管是誰造成的,但公安機關發出的戶口簿一定有錯差。至于到底是弄錯鄭先生的出生日期,還是弄錯其妹妹的出生日期,則另當別論。
遺憾的是,公安機關只認自己存檔的底冊信息,而對戶口簿上親兄妹出生日期只差5個多月的常識謬誤,長期視而不見;更對由此給鄭先生帶來的各種困擾,三十多年聽而不聞,執著糾結誰對誰錯,堅持要當事人拿出充足證據,令人不可理喻。誠然,更改公民的出生日期是重要事項,理當認真查證,嚴格把關。但對這種顯而易見的謬誤,不應該糾結那么久,越早更正越好,既可維護戶口簿等公民身份證件的嚴肅性,又能及時解除對當事人的困擾,還有利于密切警民關系。至于以何種方式糾正,對處于強勢地位的公安機關而言,從來就不是問題,關鍵是何時作出糾正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