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造假當中,假藥,無疑是既危險又害人的一種。它要么因為無效而貽誤治療時機,要么因為有毒而加重病情危及生命。前不久,湖北的一位患者,在心臟手術后使用防血栓的藥物時,就不幸遭遇了假藥。警方接到報案后,追蹤蛛絲馬跡,從而揭開了一個令人震驚的巨大黑幕。(5月11日《中國新聞網》)
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透過“山東問題疫苗事件”足以說明,藥品“鬼市”黑幕,則對建立常態化的技術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缺乏藥品追溯體系的保障,使得藥品流通渠道中的體外循環極其普遍,給大量非正規渠道流通的藥品,包括大量假劣藥品的獲利創造了條件。
若是有了完備的藥品追溯體系,尤其是可以讓社會公眾參與的技術保障,那么這種情況就會大為減少。消費者在購置藥品時,可以通過“掃碼技術”對藥品的來源進行溯源。在食品行業都在大力推行追溯體系的當下,作為特殊商品的藥品自然就無法避免。完善藥品追溯體系不僅重要而迫切,當務之急在于,不在于是否達成“要不要建立”的共識,而在于解決“如何完善”的問題。因而,在借鑒已有的經驗并吸取之前教訓的基礎上,完善藥品追溯體系要以落實“第一責任”作為基礎。
作為電子監管技術的一部分,追溯體系為監管部門所倚重和關注,從上到下分層級建立了諸多的電子監管體系。以藥品電子監管為例,國家層面除了2008年實施的藥品電子監管碼外,還有2013年8月啟動藥品流通監管西部12省藥店終端試點項目,納入試點地方的大型藥品連鎖企業、零售門店和零售藥店都要參與其間,很多地方的零售企業在申報GSP認證時,要求按照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相關規定實施核注核銷工作,并及時上傳數據。其他一些地方除了實施這些規定動作之外,還有創新的自選動作,比如與電信、移動等營運商合作,建立了區域化的電子監管體系,碎化片、分割化和重復化的體系建設,既浪費了大量的資源,又帶來了極大的營運成本,同時使得追溯體系的實際效果不佳。
藥品作為特殊商品,其追溯體系的完善必須采取“行政主導、市場決定、企業主體”的基本原則,由國家制定統一規范和標準,將追溯體系建設作為一項法定的責任,也是一項必須履行的程序。同時為了保障技術的有效對接,打通區域之間的壁壘,建立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撐體系,就應當明確具體的標準,從而做到“全國一盤棋”。同時,運用何種技術,則可以由市場自我決定,或購置成熟的第三方技術,比如被一度叫停的藥品電子監管碼技術,或由藥品行業或者企業自主開發,但必須做到技術上的可兼容性,從而使得藥品追溯不會因為技術原因,而造成中梗阻。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第一責任,在追溯體系建設上要有堅定的決心,并做好頂層設計與標準制定,同時在行政審批、日常監督之中,將其作為硬性的指標,以行政手段確保其執行到位。在此基礎上,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并將追溯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作為藥品質量與安全的自控措施,否則將面臨極為嚴厲的法律懲罰,若不履行相應的責任就應被淘汰出局。總之,只有當追溯體系的認識問題、責任界定、促進措施得到了落實,市場決定下的第三方參與才更具開放性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