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決定,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同時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教材價格和有關服務收費的監管,切實保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據了解,去年教材價格、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下放省級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教材價格和相關服務收費標準。(新京報4月2日)
包括教材價格定價權等文件的廢除,標志著國家發改委簡政放權的進一步徹底化,體現了國家進一步大力簡政放權、增強市場活力的思維、勇氣和決心,對教材價格更加有效的回歸市場、體現真實,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可是還應該看到的是,就現實情況來看,要想真正實現教材定價權下放后,教材價格更加的科學合理和體現市場價值,并不是教材定價權單一下放這么簡單。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教材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材,已經實現了全國多樣化、多種版本的并行,這樣形成的局面是,一省或幾省、一市或幾市可能同時使用一種教材。比如我們最常用的人教版教材和蘇教版教材,有些省份雖然選用他們的教材,但這些教材可能就不在相關省份編寫和印制。如此,教材定價權下放到省市一級后,屆時是由教材所在編寫或印制的省份統一定價,還是由最終教材使用省市定價?
如果是前者,如何確定不同省份同一教材的不同成本,進而確定最終價格、最終盡可能體現市場價值?如果是后者,就很可能出現完全相同的同一教材,卻有多個市場價格,有損市場的統一性。而且就行政效率而言,同一教材多個省份同時為其多次確定價格,無疑也是一種行政管理服務資源的重復和浪費。
同時,根據《通知》要求,教材定價權下放后,各省市在制定教材價格時,應嚴格遵守相關的定價程序,科學核算成本,在此基礎上合理制定教材價格,這無疑扼住了屆時教材價格可能虛高不合理的關鍵“七寸”。問題是,到目前為止,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教材價格成本核算辦法。這樣,如果讓各省市自行制定教材成本核算(監審)辦法,屆時有可能是“一個將軍一個令”,全國30多個省市就可能有30多個教材成本核算辦法,據此而核算和最終確定的教材價格,也會各不相同。如此,屆時全國教材市場的價格盡可能的統一性、嚴肅性和科學性,又該如何實現和體現?
沒有統一的教材成本核算辦法,最終的價格各省市又有絕對的自主權,這樣讓人擔心的另一問題是,屆時教材價格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材價格,大部分是財政買單,社會等監督力量很弱,如何不會出現虛高等“腐敗教材價格”?
這不是臆想和杞人憂天。一個可借鑒的例子是,此前我們也是按照以省為單位招標采購藥品等,但多年來的實踐結果卻表明,在藥商等的糖衣炮彈下,“腐敗藥品價格”比比皆是,非常明顯的就是完全相同的同一種藥品,在不同省份的最終招標卻相差非常明顯,相差幾倍甚至更多的差價也不稀奇,這還是最終要患者買單,社會監督量相對還強一些。
無疑,這些問題非國家教材定價權下放、各省自行出臺教材價格等所能解決。國家下放教材價格審批權相對容易,但要讓這一政策有效在基層落地生根實現下放的初衷,就不能簡單一放了之,而要用很多工作和配套措施來保障。
首先,國家要明確同一版本教材的審批權到底歸誰管理和定價,避免太多頭管理而出現的價格統一性和嚴肅性不夠,且浪費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其次,雖然定價權下放,但國家有必要盡快出臺和明確教材成本審核的統一規則,避免政出多門而出現行事規則混亂;再次,雖然定價權下放,但監督管理尤其是針對可能的“腐敗教材價格”進行及時必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維護教材市場秩序,也讓國家有限的財政扶助教育資源盡可能的“好鋼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