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是人和物的空間移動。人們在空間移動,會有不同的出行方式,步行、自行車、摩托車、公交和自駕等。選擇何種出行方式,與個人的社會經濟狀況、支付能力以及所處情境有關。收入不同的人,可供其選擇的常態出行方式,也就有數量差別。換句話說,出行方式是交通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的一種表現形式。
移動克服了空間障礙,就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我們把克服空間障礙付出的代價,稱作廣義交通成本,一次出行消耗的金錢、時間、體力、精力等,均包含在內。付出的廣義成本與出行方式有關,即與人們的支付能力有關。
交通或出行的完成,不外乎四種方式:私人解決、購買服務、合作共享以及幾種方式混合。
私人解決是最常見的方式,我們依靠體力或個人交通工具,或步行,或騎車,或摩托,或自駕。購買服務,是指人們付錢乘坐出租車,專聘司機,或購買海陸空等公交服務。合作共享也很常見,如搭便車和合乘,兩人或幾個人一起使用同一交通工具,本著“利益共享,成本分擔”的原則,形成“利益共同體”。合作共享與購買服務最大的區別,在于其“非盈利性”,服務提供者有非盈利的動機和利他的愿望,而服務接受者則有分擔成本和風險的責任,可謂“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而從出行鏈的角度看,混合方式是前面三種方式的組合。
出租車屬于“購買服務”一類。運營方式包括巡游、非巡游和混合方式等。傳統的巡游方式,是出租車在道路上巡游招攬生意,乘客在路旁招揚。交易決策時,司乘雙方可“面對面”獲知信息:乘客看到出租車公司品牌、車輛型號、車況和司機等信息,出租車司機則看到乘客及其攜帶的行李,雙方依據這些信息進行交易決策。當然,也可以利用電話叫車。此外,出租車收費標準統一,一旦價格變動,涉及龐大的消費群體,因此需要公開聽證和廣泛告知。
相對于傳統巡游出租車,新型網約車采用了互聯網技術和手機應用軟件,乘客利用互聯網或手機app叫車,司機接單后為乘客提供位移服務。新型網約車一般不巡游,交易決策通過網絡或手機app“顯示”。不過,從現實情況看,目前網約車可以巡游,巡游出租車也可以使用手機軟件,即存在介于巡游和非巡游之間的混合方式。
因此,就司乘信息對接和交易決策方式而言,現有的個體位移(運輸)服務包括招揚、電話、網絡和手機app等多種方式。當前,新型網約車異軍突起,給傳統出租車行業帶來不小的沖擊,如何對新型網約車實施有效監管,是管理部門面臨的一項新挑戰。
顯然,從服務性質看,網約車是傳統出租車服務的一種新業態。不妨將網約車的位移服務分解為交易決策和服務完成兩個環節。
首先,從司乘信息對接和交易決策方式看,互聯網和手機應用軟件的出現,使出行服務的交易決策“前移”至網絡和手機app,網約車僅在交易決策環節發生了一些新變化:乘客和司機通過手機app提供的信息,彼此做出選擇,完成交易決策。
其次,從交通服務的完成過程看,網約車提供的服務,仍需要消費者支付廣義交通成本(金錢、時間、體力和精力等),通過購買網約車(司機+車輛)的服務,克服空間障礙。互聯網和手機app提供的信息,并沒有改變網約車“金錢換移動”的實質性交換關系,乘客仍需支付金錢獲得位移服務。所以說,網約車利用信息技術改變了交易決策方式,但沒有改變位移服務的完成方式,提供的依舊是個人位移(運輸)服務,本質上與出租車服務并無差異。
由此,對網約車移動服務的監管,在監管諸要素(車輛、司機、企業和行業等)上,應與出租車監管方式大體保持一致。一方面通過準入和過程監管,確保個體移動服務的質量,保障消費者可以購買到放心、滿意的出行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前置性安全監管和服務投訴機制,降低服務提供過程中隱含風險導致的社會成本,如事故風險、交易糾紛、人身侵犯甚至犯罪行為等,一旦這些風險事件發生,保障司乘之間有成本分擔、合理賠償、糾紛調解、法律追訴等回應機制。
那么,作為一種新業態,網約車的監管是否有一些特定理由?結合新業態的特征,網約車監管需要考慮以下七個方面:
(1)外部性:與所有機動車一樣,網約車會產生空間占用、擁堵、尾氣和事故風險等負外部性影響。由于近二十年來快速的機動化進程,我國許多城市正在遭遇這些困擾。在中國,出租車行業某種程度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的特點。無需置疑的是,高密度城市應該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在這個意義上,出租車(包括網約車)的數量以及在出行模式分擔中所占比例,需要與城市交通總體發展戰略相協調,以遏制私人機動性進程對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長期負面影響。
(2)合規性:鑒于出租車行業長期運營形成的制度框架和管理經驗,合規性要考慮,在多大程度上、哪些環節上,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具有相似的監管方式?又有哪些根本的不同?比如,與網約車相關的行業管理、經營企業、司機和車輛的準入,是否符合出租車行業一般準入條款?相對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如果放松網約車的準入條款,尤其需要權衡管制變更帶來的社會成本和收益,只有當社會收益明顯大于社會成本時,才能適用于放松管制的情形。
(3)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大量私家車在短時間內接入網約平臺,的確有效增加了位移服務的供給,消費者也有了更多選擇,人們出行的社會福利有所提高。但要考慮,在現有存量出租車市場下,網約車對市場需求的瓜分、出租車司機收入銳減的狀況,以及這種狀況的持續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的負面影響。值得思考的是,這是否有違新舊業態公平競爭的原則?傳統出租車行業在過去幾十年中,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管理經驗,與此不同,在資本和補貼的大力推動下,網約車平臺快速野蠻生長,平臺企業發育過程中,內部監管能力有待提升,“自下而上”“司乘互治”的自監管模式亟需引導,最終形成穩定、有效的行業治理模式。網約車管理模式尚需經受時間磨礪和市場檢驗。
(4)內部性:內部性是指,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合同關系中可能存在的、有違乘客或司機利益的隱含風險。比如,司乘之間、司企之間確實存在合同關系,但在運輸服務完成過程中,交通事故、司乘糾紛等意外發生,該如何進行相應賠償和調解?因此,監管條款必須針對這些可能存在的隱含風險,明確這些風險一旦發生之后,平臺、司乘各方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5)信息不對稱與點壟斷:網約車服務的創新,在于出行服務的交易決策“前移”至了網絡和手機app上。但服務過程仍存在一定的點壟斷特征與信息不對稱。比如,由于司乘在空間分布上有一定距離,不管是司機接單回應需求,還是乘客等待司機的到來,都需要一定的時間。這個響應時間決定了司乘彼此之間相互選擇時,總是面臨有限數量的乘客或司機,而不像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交易決策和商品價格由數量眾多的買方和賣方、通過討價還價和充分競爭來形成。這種點壟斷特征,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競爭的完全性與充分性,正是出租車行業監管的主要動因。又比如,一些司乘個人信息的搜尋,需要付出額外成本,甚至有時司機(或乘客)會故意隱藏吸毒和犯罪記錄等信息。雖然網絡和手機app提供了司機和車輛的相關信息,但這些信息可能不充分、不準確,有礙市場交易。這需要從個案分析中,針對性完善當前的網約車監管條款。
(6)弱自然壟斷特征與一般壟斷性:與水電氣等公用事業行業不同,出租車不是自然壟斷行業。按照投資去向,可以分為重資產型和輕資產型兩類。重資產型網約車企業具有資產沉沒性,會形成相對較弱的進入壁壘,這種弱的自然壟斷性質是否可維持,將決定應采用何種準入管制和價格管制措施。輕資產型網約車企業具有的一般壟斷性,是指新技術和資本投入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以及可能產生的一般壟斷經營狀態對消費者利益的攫取,它適用于反壟斷情形。在制定監管政策時,新業態中輕資產和重資產對應的不同產業特征,亦需要審慎考慮加以區分。我們將另外撰文,詳細予以說明。
(7)普遍服務義務、公益性和公平性:即使新舊業態有了市場細分,仍無法回避規制對出租車普遍服務義務的保證職責。即,在服務提供中,要考慮對弱勢和特殊群體的關懷和照顧,不管乘客是否使用互聯網和app,都應有機會獲得同等質量的服務。尤其在突發緊急狀況下,規制應該對優先享受服務的次序做出必要安排。再者,相比傳統出租車相對固定的定價機制,網約車的動態定價導致了消費者負擔的不確定性,或有違出租車行業的“公益性”定位和“公平性”準則。這些問題仍需要仔細研究,做出判斷。
總之,一方面,由于網約車出現,消費者叫車更方便,候車更省時,選擇趨于多樣化,出行有了新體驗,在資本和補貼的激勵下,逐步形成了新的市場偏好和市場細分。但另一方面,在新業態下,私家車涌入出租車市場,加劇了市場競爭白熱化,短期內難以形成有序的市場規則和公平環境。恰是這些問題和沖突的存在,給公共政策留出了“可作為”的空間。
由于各個城市個體機動化業態存在較大差異,在網約車快速推進中,傳統出租車行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最后的產業格局也將大相徑庭。一些城市的出租車行業或被網約車取代,另一些城市出現新舊業態“平分天下”的局面,還有的城市回歸傳統出租車市場。這亟需各級政府“由上至下”制定新的準入和交易規則,進行合理引導和有效干預,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推動出租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