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吉寧:正開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
時間:2015-12-24 17:03:53
來源:城市化網
城市化網訊 日前,城市化委員會榮譽顧問、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京表示,環保部正在開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研究出臺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實施方案,初步考慮用5年或更長一點的時間,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陳吉寧表示,將進一步改革、整合、銜接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從而提升管理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進管理質量的改善。
在出席當日召開的“排污許可制度國際研討會”時,陳吉寧說,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是監管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有效手段,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實踐經驗。截至目前,環保部門已累計向20多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污許可證。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德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先后建立了制度化、程度化、規范化的排污許可制度,并且把這個制度納入國家法律體系,如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出臺排污許可制度體系。
陳吉寧說,從這些國家的實踐中可以看到,排污許可有其許多突出的特點,如法律定位和執法依據明確,管理框架和制度體系完備,管理機構和權限規定清晰,公眾參與和信息渠道暢通,監督管理和違法懲治嚴厲等,“簡單地說,排污許可是企業環境守法的依據,是政府環境執法的工具,也是社會監督護法的平臺。”
“但發放的這些許可證,與粗放式管理有相似的地方,存在很多制度的缺陷和技術的難點,還沒有切實發揮對固定污染源控制的核心作用。”陳吉寧分析說,我國現行的排污許可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
他說,首先是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之間銜接不夠,制度的實施不協調,沒有樹立排污許可在綜合排放體系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缺乏有效的頂層設計和具體的實施辦法。盡管《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都對許可證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現在看來基本上是原則要求,不具備可操作性,尤其缺少對拒不領證、逾期拒不改正行為的制約措施,導致環保部門對這些環境違法行為難以實施監管和處罰。
陳吉寧說,排污許可的技術體系也不健全,實際排放量的確定方法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統一,一些企業還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統計體系,這也帶來的混淆和數據的權威性。此外,發證范圍和種類也五花八門,有很多固定源本來應該納入排污許可的沒有納入進來。另外還涉及到一些特殊污染物,如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排污許可的覆蓋面不夠。
陳吉寧介紹,排污許可證也沒有與排放標準、區域的環境功能和質量很好地銜接起來,對改善環境質量的作用有限。同時,基層環保部門的力量也不足,特別是技術的支撐力量不夠,許可證發放后難以做到有效的監管。
陳吉寧透露,在頂層設計中,環保部門將堅持質量約束、減排導向,以環境質量不退化為底線,將污染減排作為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通過排污許可,規范污染源的環境行為,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切實解決好污染源的穩定達標問題。同時,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污染物等要素,實行“一證式”管理,簡化審批程序和審批流程,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的效率;明晰各方責任,強化監管,包括落實企業的誠信責任和守法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從被動治理轉向主動防范。
據悉,目前環保部正在積極推進《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研究制定,并已在浙江省開展國家層面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通過銜接整合環評審批、總量控制、“三同時”驗收、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等相關制度,落實企業環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