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征求意見,提出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意見稿中提出,“將對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優惠政策,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實現贍養費用的稅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報》)
2014年,我國人口老齡化率達15.5%,并將呈現逐年加劇趨勢。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必然需要采取多種途徑,調動家庭和社會的積極性,把更多的資源投向養老,為養老提供充分的保障和優質的服務,其中通過減稅,間接向養老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方式,“減稅養老”蘊含著社會廣泛的期待。
如深圳市在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中,提出擬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住房養老模式的老人有條件地免征房產稅,對以養老為目的的老人轉讓住房有條件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將對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優惠政策,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實現贍養費用的稅前扣除。這些減稅措施,都旨在減輕家庭稅負,提高家庭保證有更多的錢用來養老,其善意不用質疑。
不過,社會養老是一個宏大的命題,減稅提高家庭和老人的養老支付能力只是一個方面,對于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業,如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行業,通過減稅來降低投入成本、運營成本,同樣是必須面對的實際問題。比如,民營養老機構土地、建設、運營的相關稅收,不能等同于酒店等一般服務業的稅收,其服務也不可能完全實行商業化,應當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才可能使得提供的養老有質量、一般的老人消費得起。從這個角度來講,深圳提出的這些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首先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針對老人和家庭的減稅,在操作性與公平性上也有欠缺,比如“住房養老模式”、“以養老為目的的老人轉讓住房”、“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等條件的表述相當模糊,如果政策落地,這些情況如何界定、誰來界定,事實上很困難。并且,養老是普適的需求,不宜以條件化來實施區別減稅,比如老人與子女在不在一起,其子女都有養老義務,都要負擔必要的成本,減負是目的,減稅是手段。
第三,減稅的思路也與關聯的改革相沖突。個稅改革,改革方案已初具雛形,報道披露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或將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其中,包括贍養人口在內的家庭負擔,將計入個稅抵扣因素考慮。此外房產稅改革也在進行中。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制定,與上位的改革無法銜接,很有可能會使得善意胎死腹中。
當然,稅收政策是十分嚴肅的事項,稅收的減免、優惠,是中央的立法事項,地方不具立法權,這也是地方“減稅養老”無法作為的地方,即便是深圳特區也不例外,顯得格外謹慎。“減稅養老”更需頂層設計,一方面將減輕家庭養老負擔,納入旨在推進減輕公民稅負,藏富于民的稅收改革之中;另一方面,圍繞支持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建立富于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此外,在立法層面賦予地方對“減稅養老”相關稅種稅率優惠的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