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印發修訂后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信息分類、信用征集、發布查詢、異議處理、失信懲戒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關于管理方式。采取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加強信用管理,不再開展信用評價。二是關于公布查詢。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公開發布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查詢。三是關于失信懲戒。將失信行為嚴重程度與資質管理掛鉤,設置準入限制條款,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約束機制。
《指標體系》將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大類別。“基本信息”指標內容與《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相銜接,涵蓋測繪資質單位基本條件信息。“良好信息”指標內容,包括資信評級、表彰榮譽、科技創新、成果質量、社會貢獻等能反映測繪資質單位信用水平的信息。“不良信息”指標內容,依照《行政許可法》《測繪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制度,覆蓋資質、成果、質量、保密管理和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
印發實施《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是國家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測繪地理信息領域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對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強化行業自律,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