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快報》報道,日前,來自粵港兩地的專家學者以及歷史建筑使用者在廣州舉辦了一個論壇,主題是“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探討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據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廣州的歷史建筑僅7.6%暫時無房屋安全問題,絕大多數都亟需修繕。
其實,關于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廣州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其中對歷史建筑的認定、保護、利用等等都有詳盡的規定。比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使用和修繕歷史建筑。”那么,誰才是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呢?這一條也作了規定:“國有歷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權人是保護責任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很清楚。
關于歷史建筑的利用,同樣也作了詳細的規定:“鼓勵、支持保護責任人利用歷史建筑發展文化創意、旅游產業、地方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博物館,開展經營活動,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但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七條)
規定這么詳細,還有些什么問題呢?我估計最大的問題應該在歷史建筑修繕方面,這從有關人士強調只有7.6%的歷史建筑沒有安全問題、大部分都需要修繕可見一斑。《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歷史建筑的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按規定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或者保護責任人之間對歷史建筑的修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這就意味著一旦被認定為歷史建筑,產權人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自主權,導致很多人很抗拒自己的房產被認定為歷史建筑,就像論壇上專家說的那樣,歷史建筑的價值在于稀缺性,只要引導得好就會彰顯價值,“歷史建筑業主并不會像現在那樣反感掛牌。”其實這也是這一類立法常見的現象。
產權相對不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的確是個很大的難題,尤其是經濟發展仍然要在相當程度上依賴土地財政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好在廣州最近這些年十分重視歷史建筑的保護,這部《辦法》就是很好的例子。我想,既然已經制定了法律,一切就應該依法去做,只有這樣,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才會有章可循,不會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