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禪城蓮升片區汾寧古道近半古建筑4月底被不法拆除事件引發社會關注。29日下午,禪城區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事件處理情況。根據通報,擅自拆除的開發商被處以480萬元違約金處罰,并責成復建方案審批通過后2年內完成復建。(5月30日《廣州日報》)
文物古跡因為“人禍”而被損毀,已然成為時下保護的最大隱憂。假借以“誤拆”為名的破壞,在各地不斷上演,并導致眾多珍貴的古建筑毀于一旦。2009年,江蘇省鎮江市發現了13座宋元時期的大型糧倉,引起國家和江蘇省兩級文物部門高度重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如此重要的遺址卻成為當地某樓盤項目建設工地,慘遭推土機和挖掘機破壞。據2012年8月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近30年來,全國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
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制度設計上,《文物保護法》明確了“先考古,后施工”的原則。但基于地方利益關系,很多程序性的要求沒有落到實處。更重要的是,處罰的偏軟使得破壞行為缺乏成本效應,也無以引發開發商的重視。只有不斷提高破壞所帶來的成本指數,達到“收益小于代價”之后,違法者才不會無視法律尊嚴,也不會“以破壞作為獲利的手段”。雖然加強對遺產的保護,不能僅靠懲罰和震懾,但若這一基本手段都過于軟弱,而沒有在頭頂懸上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文物古跡的保護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文物保護法》第6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以此理解,非犯罪性質的破壞行為,最多也就罰款五十萬元,這對財大氣粗的工程承包者來說,與以億萬元為單位的工程相比,其產生的效果不過是皮毛之癢。也正是因為此,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提高罰款額度讓破壞者付出更為慘重代價的呼聲日益強烈。
在地方對文物保護普遍抱以曖昧之態的語境下,佛山禪城區政府能對開發商擅拆蓮升片區汾寧古道古建筑的違法行為,給予480萬元違約金處罰,并在繳納數千萬元保證金的基礎上,責成開商在2年內完成復建,其態度和做法都值得充分的肯定。如果再考慮到被拆除老建筑不屬于歷史建筑的事實,那么這樣的處理則明顯“過于嚴苛”,更彰顯出在保護文物古跡上的“零容忍”態度,與現行通常的做法形成了強烈的對照與反差,并因此而更具有借鑒價值。
其實從大量的事實來看,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并不缺乏手段,而缺建立在責任之上的態度。如果對文物古跡心存敬畏,始終持以“零容忍”的態度,即便時下的懲戒措施有些偏軟,但只要落到實處也足以發揮應有的功能。怕就怕,在“發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負有保護之責的公權力無以發揮“守望者”之責,反倒扮演了“幕后推手”的角色,那么“保護式拆遷”的悲劇就會不斷上演,再嚴苛的法律也會成為擺設。相反,若在保護文物古跡上,都能堅持“佛山態度”,那么文物古跡之痛才不會重演。